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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孙××,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彭万星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孙小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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