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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乙。

被告杨某。

原告赵某乙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欠原告赵某乙借款本金x元,利息5000元合计x元,定于被告于2011年8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将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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