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乙。
被告杨某。
原告赵某乙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欠原告赵某乙借款本金x元,利息5000元合计x元,定于被告于2011年8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将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