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礼泉县文物旅游局职工,住礼泉县X路X某.
被告X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关镇X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
原告X某诉称,2009年1月10日,他与被告X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2010年12月份双方约定再租赁一年后不再续租,2011年10月份,他通知被告不予续租,但被告不予腾房,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X某腾房,并支付违约金12025元。
被告X某辩称,她承租原告X某房屋属实,她现不再承租,但原告需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0日,原告X某与被告X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X某将市X街金华幼儿园门西其所有的门面房出租于X某,租赁期一年,到期后续租,租赁费随市场价格浮动。2011年底,双方就2012年租赁费协商未果,产生矛盾至今。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X某与被告X某自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由原告X某返还被告X某童具货物共计10箱(已交付)。
三、由原告X某一次性支付被告X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800元,双方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了结,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