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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贺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贺某。

委托代理人陈×,系申请人贺某之母。

被执行人贺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贺某×(2011)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贺某×偿付申请执行人贺某医疗费、交某、看病房租水电费、鉴定费、鉴定时检查费等共计61650元(已付1565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申请执行人贺某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1年1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贺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某×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9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兑现了全部案款46750元,申请执行人贺某于2011年12月16日收到案款4675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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