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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

被告高某,男。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未经登记便草率结婚,2010年11月2日补办了婚姻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高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高某。2009年原告因家庭经济困难便给拉砖的司机装车打工挣钱,为此被告无中生有,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用木棍及铁棍殴打原告。2011年夏季,被告又殴打原告,原告离家出走,原告准备起诉离婚时被被告发现,被告答应再不殴打原告,原告跟随被告回家,后两人还是一再争吵,无法和好。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1、解某、被告的婚姻关系。2、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原告的陪嫁物长虹牌21寸电视机一台、板神牌半自动洗衣机一台、长沙发一个、茶几一个、被子六床归被告所有。4、立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没有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辩称,两人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但感情并未破裂,且育有一双儿女,生活尚算完满。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高某,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高某。2010年11月2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夏季,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后被被告找回,二人和好。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吵打,被告在处理夫妻关系上行为欠妥,但有悔过,也曾取得原告谅解,夫妻感情虽有裂痕,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就能重归于好,和睦共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却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莉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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