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蒲某诉杨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芷江县人,幼儿,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芷江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马仁斌,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x。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交警队干警,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林湘,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x。

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杨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蒲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判员欧阳军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