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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甲诉被告伍某乙、罗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甲,女,19XX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伍某乙,男,19XX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略),住(略)。

被告罗某,女,19XX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甲诉被告伍某乙、罗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伍某甲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乙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伍某甲承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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