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
被告钟某,男
原告何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进行庭前调解。
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钟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钟某(X年X月X日生)随被告钟某生活,原告何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某为止。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主选择
三、其他无异议
四、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智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