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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

被告钟某,男

原告何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进行庭前调解。

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钟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钟某(X年X月X日生)随被告钟某生活,原告何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某为止。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主选择

三、其他无异议

四、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智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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