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谢姝玮,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神羊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沈阳神羊游乐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49元,减半收取x.24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侯杨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