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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刘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茶陵县人,系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茶陵县人,农民,住XXX。

委托代理人邓振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刘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因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及被上诉人和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上诉人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2011)第X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涉及到了被上诉人刘某的妻子及用人单位“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原审茶陵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审理中,没有将应当参加诉讼的株洲粤港针织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一审遗漏了相关权利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王敏

审判员彭巍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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