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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紫秀与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紫秀与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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