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紫秀与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