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周某乙、周某乙X与被告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周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系王某长女。

原告周某乙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王某次女。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马彦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王某、周某乙、周某乙X与被告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孟家坪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周某乙、周某乙X诉称,周某乙全系被告孟家坪村委会原党支部书记。因该村经济困难,故多次向周某乙全借款,分别用作建校工程款,水费、农业税转贷等项开支,自2001年起先后借款11笔,7万余元,均有借款条据并加盖了被告的财务专用章。借款之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2008年7月,周某乙全去世。原告做为周某乙全的法定继承人曾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借款以及利息。

被告城固县X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我方没有异议。但由于村上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如果经济状况好转,一定设法付清本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之夫,原告周某乙、周某乙X之之父周某乙全原为孟家坪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在其在任期间,因村委会经济困难,为支付各项费用,自2001年1月1日起先后分11次向周某乙全借款76102.65,并写有借据,约定利率均为月息1%。2008年7月周某乙全去世,其继承人即三原告曾向被告数次催要,但被告均因经济紧张而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在审理中,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及数额、利率等均无异议,但被告方不能承诺还款时间,致使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条据、核算清单等载卷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周某乙全处借款属实,利率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及时清偿本息。三原告做为周某乙全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索要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某周某乙、周某乙X偿还借款76102.65元及利息。(利息起算日期详见核算清单,利率为月息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孟家坪村村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王某安

审判员:严恒才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