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起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陈某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行诉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我诉请的是公益事业的行政不作为,请求衡南县物价局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理应具备主体资格,请求二审裁定予以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请求衡南县物价局依法追究衡南县向阳中学乱收费的法律责任,但上诉人不是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因此,上诉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向衡南县物价局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娟凤
审判员彭清明
审判员周某洲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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