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C栋X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克强,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清大燕园管理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X号楼X门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北京清大燕园管理研究院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霞,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光华)诉被告北京清大燕园管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清大燕园)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光华的委托代理人段克强、赵某某,被告清大燕园的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朱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代光华诉称,我公司开发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企业战略管理”、“企业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学”、“公司理论与实务”、“企业国际化经营”、“市场营销”、“现代企业组织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发展战略设计与实施要务”、“成功领导的六种思维方法”、“如何选、育、用、留人才”、“绩效管理实务”、“目标管理”、“双赢谈判”、“高层经理人的八项修炼”、“职业经理人常犯的十一种错误”等几十门享有著作权的课程。2003年6月,我公司发现清大燕园擅自将我公司上述课程进行数字化,制作为数据系统,融入其“X门菜单式自主培训课程”、“工商管理硕士(MBA)课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课程”、“中级管理人员培训课程”、“人力资源培训课程”、“市场营销管理培训课程”、“生产运营管理培训课程”、“客户服务管理培训课程”、“财务管理培训课程”、“全体管理人员培训课程”、“企业新进员工培训课程”的程序模块中,冠以“企业商学院系统”名称,通过其网站www.(略).com等多种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并通过网站向消费者承诺免费提供我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产品。此外,清大燕园还于2003年7月24日在清华大学紫光国际交流中心就其“企业商学院系统”召开全国范围的现场演示订货会,至今仍继续其侵权行为。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清大燕园停止侵权行为;向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及取证费9250元。
被告清大燕园辩称,我院作为时代光华的代理商在过去一年中曾代为销售课程256套,基于销售业绩,时代光华于2002年7月9日正式授权我院开展其产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在网站上宣传时代光华产品是我院市场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从未将时代光华的课程进行数字化并进行营利性活动,也未将数字化的产品免费提供给消费者。部分产品名称在我院网站上提及是为赢得客户信任和实现时代光华的利益。我院推出的“企业商学院系统”具体流程为:整合课程资源、进行课程推介和系统市场推广、用户进行了解并选定课程、我院与课程版权方协商并取得数字化改换权利、实现销售。整个流程是合法的“出卖他人之物”的行为,且我院尚处于进行课程推介和系统推广阶段,未实现任何销售。现我院已将时代光华的产品排除于“企业商学院系统”集成课程之外,并已事先与全部集成课程的版权方签订了版权取得及数字化改换协议,同时我院产品仍处于市场调研阶段,尚未对外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因此,我院行为系正当民事行为,未侵犯时代光华的权利,取证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50万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7月30日,时代光华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入清大燕园企业商学院系统网站(www.(略).com)网页,企业商学院系统的组成模块包括核心课程和配套内容。
核心课程第1项为“X门菜单式自助培训课程”,点击“曾国藩从政为官方略”显示课程目录及演播厅,该课程共有18讲;“职业经理十项管理技能训练课程”共有四十讲,与时代光华的课程目录一致。自助课程项下“企业战略管理”、“管理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管理学”、“公司理论与实务”、“公司理财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企业国际化经营”、“市场营销”、“现代企业组织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成功领导的六种思维方法”、“曾国藩从政为官方略”、“现代企业战略管理”、“现代企业管理全面解决方案”等44项课程系时代光华享有著作权的课程。
核心课程第2项“工商管理硕士课程”中10项课程均为时代光华的课程。
核心课程第3项“高级经理人培训课程”中“有企业战略管理”、“管理学”、“公司理论与实务”、“现代企业组织设计”、“高层经理人八项训练”、“现代企业规范化管理整体解决方案”、“如何打造高绩效团队”、“如何建立学习型组织”、“企业如何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均为时代光华的课程。
核心课程第4项“中层管理人员培训课程”中,主修课10项中“企业战略管理”、“管理学”、“管理信息系统”、“职业经理人十项管理技能训练”、“现代企业规范化管理整体解决方案”、“成功领导的六种思维方法”、“企业如何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企业员工全面激励训练整体解决方案”、“如何打造高绩效团队”均系时代光华的课程。
核心课程第5项“生产运营人员培训课程”中“职业经理人十项管理技能训练”、“生产主管职业化训练课程”、“卓越的现场管理”、“目标管理”、“如何打造高绩效团队”、“企业供应链物流管理”均为时代光华的课程。
核心课程第6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培训课程”中,“人力资源管理”、“职业经理人十项管理技能训练”、“如何选、育、用、留人才”、“现代企业薪资福利设计与操作”、“绩效管理实务”、“如何创建学习型组织”均为时代光华的课程。
上述事实有2003长证内经字第(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号公证书为证。
二、清大燕园在企业商学院简介中称:企业商学院系统是基于企业局域网、互联网、电教室等网络环境,集成精粹课程及技术资源,通过视频、音频、超文本、字及面授方式实现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数、任何次数互动学习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培训系统。企业系统组成模块包括数据系统、平台系统、服务系统及个性化安排,数据系统包括X门菜单式自助培训课程等。在平台系统中介绍网络多媒体学习平台时称:先进流媒体压缩技术使企业的服务器空间承载海量学习资料;客户工作站最低配置要求为硬盘500M以上剩余空间、服务器最低内存128M硬盘为21.83G,500M系统运行空间;
网站公布的销售政策有两种:1、标准用户的销售价格15.8万元一套,其后续服务费按以下两种方式收取:(1)服务费包干方式:年服务费10万元;(2)单独更新方式:每门课程按300元/课时计费。该标准用户指拥有单个服务器,员工不超过500人,建立的企业商学院包括学习平台、X门核心课程及后续服务体系用户。2、对非标准用户的销售价格为:(1)员工数超过500人的用户,500-1000人部分按150元/人的标准增加,1000人以上部分按100元/人的标准增加;(2)对多服务器用户按15.8万元+n×5.8万元的标准计算,n=服务器数量-1;(3)员工数低于300人的用户以部分赠送方式出售商学院系统。上述事实有2003长证内经字第(略)号公证书为证。
三、经现场演示,清大燕园商学院系统中的课程点击每一讲,显示该讲数字编号及.RM格式字样,点击后无法进入课程演播内容。该事实有产品证明、勘验笔录为证。
2002年11月21日,清大燕园作为代理商销售时代光华的课程VCD,2002年7月9日受时代光华委托进行市场推广。时代光华的上述课程产品为VCD形式,每张光盘容量0.6G,500张左右,总容量约为300G。
2003年6月清大燕园的网站开通,开始介绍商学院系统,7月15日,清大燕园向客户发出邀请函,随函附有简介、试用版及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的附件1“阐明系统”由3部分组成,其中第2部分的X门核心课程中X门是时代光华课程。该事实有清大燕园寄给客户的邀请函及附件、信封为证。
2003年7月24日,清大燕园在清华大学紫光国际交流中心就其“企业商学院系统”召开全国范围的现场演示,演示材料中有课程格式为自行开发和视客户要求及版权方协商而定的内容,关于知识产权提到自行开发或购买带有版权的产品一同提供客户。时代光华向工商局举报使演示会现场中断。8月清大燕园在网站上删除了与时代光华有关的全部课程目录。该事实有演示会材料为证。
2003年9月8日,清大燕园与金典培训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取得捆绑销售金典培训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课程产品的知识产权,每套价格为43.48%折,每次购买不少于10套。该事实有代理协议、推广委托书、授权协议书为证。
时代光华提供的部分涉案VCD课程的价格约为(略)元,网络课程价格计约13万元。
时代光华支出公证费9200元、工商查询费50元。
上述事实亦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清大燕园是否在以著作权方式使用时代光华享有著作权的课程尽管时代光华公证证据中显示相同的仅是课程目录,但根据如下理由,可以确认清大燕园已对原课程进行了格式转化:作为适用于互联网、局域网的商学院系统必然要求课程有适用于网络的存在形式;清大燕园在系统介绍中已表示课程数据系统为流媒体格式;以清大燕园在系统安装说明中所称容量无法容纳VCD课程容量;经演示,课程每一讲所显示的格式并非VCD格式而是压缩后的RM格式。清大燕园将VCD产品进行压缩转换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清大燕园除将课程复制外,亦将课程上载入网,相关课程标识有“演示”字样,说明已将课程进行了网络传播,尽管时代光华未能提供进入课程演示具体内容的证据,但因该系统课程并非自由使用,且网络传播并非以公众实际接触到信息为要件,故清大燕园将他人课程作为网络课程,已经行使了本应属于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清大燕园的销售合同及网上介绍均有销售政策,并召开了演示订货会,均属发行行为。
清大燕园是否有权行使时代光华的复制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根据时代光华与清大燕园的合同及推广委托书,清大燕园只有销售VCD产品及进行相应市场宣传的权利,清大燕园无权对VCD产品进行复制包括格式转换,更无权进行网络传播。清大燕园的行为意在宣传商学院系统产品,并非对时代光华产品的宣传推介,同时因其无权复制,宣传推介的权利亦无从谈起。故清大燕园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行为。
商学院系统与独立的VCD产品是二类不同的产品,清大燕园对此当然了解,因此其对他人课程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复制、传播,以网络及演示会的形式宣传发行的行为侵犯了时代光华的著作权。
清大燕园应当永久性地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商学院系统模式与独立VCD销售形式相比,是一种不同的销售模式,清大燕园的擅自行为会导致公众误以为时代光华与清大燕园合作,误以为时代光华自愿采取此种模式,故清大燕园应当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
清大燕园应否赔偿清大燕园系统完成于6月,在7月现场演示时即遭制止,尽管网上有销售政策且有销售合同,但从行为的进程及现有证据上看,清大燕园的产品尚处于宣传及交易磋商阶段,尚不足以断定已有大量完整的产品销售。尽管发行收入难以确定,但是清大燕园利用代理商的便利实施复制已给时代光华造成了损失,正常情况其应当购买时代光华的网络版产品,至少应对时代光华丧失上述网络版产品的销售收入予以赔偿,时代光华的诉讼支出损失亦应一并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清大燕园管理研究院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课程;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清大燕园管理研究院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向原告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致歉的声明、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拟定一份公告刊登于相关媒体,费用由被告北京清大燕园管理研究院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清大燕园管理研究院赔偿原告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八万元。
诉讼保全费三千零七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清大燕园管理研究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零二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清大燕园管理研究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人民陪审员马克锋
人民陪审员天移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