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志丹县X镇人,住(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被告何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息1050元,还款期限为3个月,至今没有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暂时没钱,愿意分期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何某于2012年6月2日前给付原告曹某借款70000元自2010年9月10日至2012年6月2日按月利息1050元计算的利息;若于2012年7月31日前不能给付本金及利息,则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由被告何某于201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被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柴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