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卜某
杨某与李某、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卜某支付欠款及诉讼费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拥有陕x雅阁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陕x雅阁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起至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止)。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雷安坤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