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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九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崔某、上诉人魏某、原审被告李某、原审被告卫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九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森、杜某某,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郑州九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崔某、上诉人魏某、原审被告李某、原审被告卫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九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崔某、魏某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某

代理审判员石卫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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