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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犯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平江县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长沙县X组X号,利用“地下六合彩”帮人代写单收受投注,其中非法收受同村村民金某某投注金100元,非法收受叶某某投注金1000元,收受黄某某投注金3000元,收受张某静投注金8000元,收受吴某乙投注金15800元,并从中获利四百余元。

2012年3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被长沙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张某静、吴某乙、叶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吴某甲的病历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零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某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倩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易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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