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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企业管理(上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

被告某企业管理(上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陆某同意支付原告医某某、交某某、误某某、营某某、护某某、鉴某某、诉某某等共计人民币7723.5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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