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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现役军人,原住湖南省桂阳县X组。

委托代理人朱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系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桂阳县X镇X路X号。

被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广州市客运站列车员,现住郴州市X区X路X号。

案由:离婚。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朱XX与被告周XX离婚。

二、原告朱XX补偿被告周x元,于2012年1月9日付清。

三、被告周XX将所购买的钻戒一枚、用于结婚所购买的床上用品于2012年1月9日退还给原告朱XX。

四、双方无其它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朱XX自愿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

审判员唐××

人民陪审员段××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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