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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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某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抢某等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某某,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曾某名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罪于2011年10月14日到会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某,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乙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某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熊某某、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刘某某(己判决)刑满释放后,在(略)开办木材加工厂等,利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手段,逐渐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并利用其所积累的资金,采用请吃喝,互相帮忙的手段,利用宗族姓氏为纽带,以“要团结,大事小事大家要一起来”为帮规帮矩,对有事不来的成员不予提供保护,实现对成员的控制,网罗纠某了一批以刘某某为主的团伙成员,形成了以刘某某为首,以刘某某(己判决)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癸)等人为一般成员,有明确的组织领导,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会昌县的周某、右某、筠门某、清溪等乡X组织、有分工地采用“钓虾”、“六合彩”等形式进行赌博敛财活动,并依靠其组织势力,不断进行抢某、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积累了一定数目的钱财,并利用其积累的钱财,为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缴纳罚款,摆酒宴等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该组织为称霸一方,其中,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在刘某某的领导下,以(略)为中心,以清溪、筠门某、长岭、右某等乡镇为势力范围,大肆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二、抢某

2002年4月4日上午,因刘某辛侄子刘某某横穿公路,被开车路过的被害人刘某某呵斥而产生纠某后,下午刘某辛等人见刘某某未来道歉,刘某辛即提议要弄刘某某几千元钱来。随后,刘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骑摩托车到刘某某弟弟刘某某店中寻找刘某某未果,后得知刘某某开车从周某线返回行至周某圩联丰村X路段,刘某辛一伙即追上去要逼其将车停下,随后借口上午同刘某某打架时遗失了一部手机和现金为由,刘某辛手持一空心铁管,砸烂汽车玻璃及大小车灯,其余人用拳头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弟弟刘某某闻讯赶至现场询问刘某辛一伙为何要打人时,刘某辛一伙又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扣押刘某某的一辆“宗申”牌125型摩托车,并要求刘某某拿钱去赎。次日,被害人刘某某被迫向刘某辛交纳了2500元才将摩托车赎回。

三、聚众斗殴罪

2002年2月14日(即大年初三)上午,刘某庚到会昌县X村桥头参与当地张姓人开的赌摊赌博,输了200元钱后,做庄的张海文等人不让刘某庚再赌,并说刘某庚等人是来闹事的,刘某庚听后十分恼火,遂将其输的钱及其余的钱从张海文手中追抢某,张姓人遂对其进行殴打并把钱抢某,不要刘某庚赔钱,并扣押刘某庚手机,逼刘某庚写下欠条后才让其离开,刘某庚认为吃了亏,遂打电话给刘某某和刘某某,叫他们邀集到人来再去打架。刘某某即通知刘某某,要刘某某叫到刘某壬、刘某丙等人先到刘某某祠堂集合。刘某某先叫二、三十个村民赶至现场与张姓人打了一架,输了以后,刘某庚即叫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癸)等人去截了三十根螺纹钢。随后,刘某某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携带螺纹钢,刘某庚拿菜刀,刘某某征拿鸟铳,约一百余人赶至现场,先烧掉赌篷,刘某庚还泼汽油至张某身上,扬言要烧死他。村干部张某赶至现场制止,也被殴打,身上被泼汽油,后张姓人也纠某一百余人持刀、铳赶至现场,刘某某先用石头砸张姓的人,并对刘某某的人说:“如果张姓人要打就用石头打回去。”随后双方互掷石块。后经派出所民警及镇干部赶至现场极力劝阻才得以平息,双方互相对峙数小时。

四、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

1、2001年12月28日下午,会昌县X乡政府计划生育干部刘某某、吴某、曾某等人发现刘某某之妻曾某发有无证怀孕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岭乡政府询问,经调查其属无证怀孕,准备按照有关某生条例送其到会昌县城做引产手术。当晚7时许,刘某某来乡政府问明情况,得知其妻要送去引产,即纠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以及刘某某(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冲入长岭乡政府,被告人刘某乙把计生办办公室门某烂,将曾某发带出房外并交由刘某乙送走。刘某某、吴某、邹某、曾某等人发现后即上前制止,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其同案犯等人又对乡X乡干部被打伤。经法医检验鉴定:曾某、邹某为轻微伤丙级;吴某、刘某某为轻微伤乙级。

2、2002年1月27日中午,会昌县公安局钟某(原周某派出所所长)带领民警将正在周某圩上坐庄赌博的刘某丙抓获。刘某辛(已判刑)得知后,即窜至周某派出所,伙同先到派出所的刘某某(已判刑)等人胁迫钟某放人。当被告知人已经移送县公安局处理时,刘某辛即用电话纠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以及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冲击周某派出所,殴打所长钟某及镇X镇领导,砸损派出所内办公设施,迫使周某派出所释放了刘某丙才离开,冲击周某派出所长达5小时。

3、2001年8月15日下午,会昌县公安局筠门某派出所抓获利用“钓虾”进行赌博的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癸)、刘某某(已判刑),刘某壬(已判刑)得知后,即打电话给刘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告诉他们说罚款解决不了,要带到县公安局处理。刘某某即纠某被告人刘某甲以及刘某某(已判刑)等近十人,窜至筠门某派出所,对筠门某派出所干警陈某、欧某、彭某进行殴打,并说“不准把人带走,就在这里处理。”随后强行劫走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癸)以及刘某某。经法医检验鉴定,彭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五、寻衅滋事罪

1、2002年2月4日,刘某戊大姐刘某某招夫妇因赌博债务问题与被害人马上恒发生矛盾,继而双方引起口角。马上恒即叫其女婿汪某豪带人到他家,随后,马上恒与其女婿及所带来的人共5人至刘某某招家中取赌债,双方又发生吵口,马上恒及其女婿等人将刘某某招家饭桌某翻,并把刘某某招打伤。刘某某招即打电话给刘某戊告知此事。刘某戊得知后即打电话邀请刘某某等人为其出面帮忙。随后被告人刘某乙与刘某某等二、三十人骑摩托车窜至竹丝塘马上恒家,马上恒及其女婿等人见状连忙躲开,随后刘某某一伙将马家碗筷、桌某、酒缸等生活用品砸毁,并将停放在屋门某两辆摩托车砸坏,还将停放在屋门某的汪某林的一辆摩托车骑走。后马上恒以500元将该摩托车赎回。

2、2002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某等人为企图控制长江村委会,达到不让刘某某任长江村支部书记之目的,先预谋后,准备趁周某镇X村委会开会时大闹村委会。次日,刘某某有、刘某某、刘某某、刘某壬等冲进正在开会的村委会办公室,叫嚣不要刘某某当村支部书记。刘某某有还踩踏村X村委会大门,大闹村X村正在召开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无法进行。

3、2002年4月4日上午,刘某辛的侄子刘某某(4岁)突然横穿周某圩北街X路,被路X路段的赣B-45337农用车司机即被害人刘某某喝斥。刘某辛听见后,即伙同被告人刘某乙和刘某某等人上前对刘某某夫妇进行殴打,刘某某被打后逃进他人店中躲藏,刘某辛、刘某某、刘某某三人追上去,还要求刘某某至石塘向他们赔礼道歉。

4、2002年4月19日,刘某壬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会昌县公安局拘留,被告人刘某乙认为其兄刘某壬被抓是长江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举报所致,即找到刘某某要进行报复,并扬言“要杀死刘某某,把刘某某房子烧掉。”还持木凳和砖头击打刘某某,但均被他人阻止。随后刘某某、刘某某、刘某辛、及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相继赶至现场,扬言要打死刘某某。后镇干部及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才劝阻平息。

六、开设赌场罪

2001年7月刘某某和刘某丙在周某圩上见一姓赖的宗田某设摊“钓虾”赌博很有钱赚,即强行霸占赖某赌摊及赌具,自己“钓虾”做庄赌博。并利用赌博赚了几百元钱。随后,即邀集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丙等人每人出资100元共同在周某、右某、高排等乡镇设摊“钓虾”赌博。在右某乡赌博时被告人刘某甲被派出所抓获后,刘某某出面找到派出所副所长曾某以200元罚款释放,刘某某以交1000元给所里面派出所答应不抓后,刘某某即组织被告人刘某甲以及刘某丙等人在右某圩上公开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刘某乙等人见刘某某在右某“钓虾”赌博不抓,也跟着在右某“钓虾”赌博。为确保“安全”,刘某某对其他人说:“如派出所来抓,我们就要收好摊子躲开来,要派人看守,派出所来抓时要及时报告”等。从此,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以及刘某某等人三五成群,在周某、右某、高排、筠门某等圩镇摆摊“钓虾”赌博,致使这几个乡镇“钓虾”赌博泛滥。刘某某还同“钓虾”赌博人的约定,“钓虾”的人出了事,大家要一起来。刘某某等人“钓虾”赌博一个月,便获利一万余元。后因公安机关某大对“钓虾”赌博的力度,刘某某以及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等人又转向较为隐蔽的“六合彩”赌博。至2002年5月,又非法获利约2000元。

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被告人刘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某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对刘某某这起是刘某辛要其去的。再刘、张二姓斗殴时其到现场时人已经劝开来了,其没有用石头打人。在长岭乡政府时因去时其在半岗摔倒了,到现场时人已经搞出来了;周某派出所时其在楼梯口看,没有动手打人和砸东西。筠门某派出所时其没有打人,人已经弄出来了。

刘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参与刘某某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一般成员,属罪责较轻的参与者。另抢某与第三起寻衅滋事罪是抢某的延续。被告人刘某甲也未分得钱财,是一个在场人而已。为此不构成抢某。聚众斗殴时刘某甲到达现场已被制止,并没有参与;指控刘某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证据不足;寻衅滋事第二起在庭审时辩护人提出刘某甲未参加,公诉人称系笔误,同时也构不成犯罪。被告人刘某甲是懵懵懂懂地参与他人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参与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请求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公平地定罪量刑。辩护人及被告人刘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刘某乙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某控的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对其他四个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在张、刘某某姓聚众斗殴中未跟他们在一起,其在另一个山上看到的。在长岭乡政府是刘某某叫去的,在路上的时候人就出来了;周某派出所其在门某,未殴打干警,其也未殴打刘某某。

刘某乙的辩护人辩称:认为被告人刘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刘某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也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的要件,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乙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认定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犯罪后在外逃亡近十年,没有再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对刘某乙适用缓刑。辩护人及被告人刘某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刘某某(己判决)刑满释放后,在(略)开办木材加工厂等,利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手段,逐渐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并利用其所积累的资金,采用请吃喝,互相帮忙的手段,利用宗族姓氏为纽带,以“要团结,大事小事大家要一起来”为帮规帮矩,对有事不来的成员不予提供保护,实现对成员的控制,网罗纠某了一批以刘某某为主的团伙成员,形成了以刘某某为首,以刘某某(己判决)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癸)等人为一般成员,有明确的组织领导,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会昌县的周某、右某、筠门某、清溪等乡X组织、有分工地采用“钓虾”、“六合彩”等形式进行赌博敛财活动,并依靠其组织势力,不断进行抢某、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积累了一定数目的钱财,并利用其积累的钱财,为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缴纳罚款,摆酒宴等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该组织为称霸一方,其中,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在刘某某的领导下,以(略)为中心,以清溪、筠门某、长岭、右某等乡镇为势力范围,大肆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认定依据:

1、同案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某问时详细供述了其于1990年底刑满释放后,在右某、清溪等乡X镇等办木材加工厂,利用其积累的资金采用请吃喝的手段,利用宗族姓氏为纽带,网罗组织了其本村的被告人刘某某、刘某辛、刘某壬、刘某乙、刘某庚、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丙、刘某某及同案人刘某癸、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刘某戊、刘某己等人,规定“要团结,无论大事小事,大家要一起来”,如团伙成员有事不来,以后家中有什么事,则其他成员不予提供保护,来实现对团伙成员进行控制。并供述了其他在同村刘某某人中说话说得响,同村刘某某人中均会听他的,还供述了自2011年起,纠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刘某甲、刘某丙等人在(略),利用“钓虾公”“六合彩”等设摊赌博,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用所得经济利益,为团伙成员刘某甲等人以赌博被抓所缴纳的罚款和因赌博“做庄”输后提供帮助。同时供述了为防其所组织、带领的人赌博被抓,向右某派出所副所长曾某等所领导商定缴纳一千元后,派出所放任他们赌博的经过及公安机关某织对其进行抓捕时,饶金富为他打探消息、通风报信,并叫其到交通通讯不便的地方躲藏的经过。

2、同案人刘某某供述了其团伙成员主要有刘某某、刘某庚、刘某辛、刘某壬、刘某癸、刘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刘某某为主刘某某规定村里人赌博,大家要团结起来只要本村人一打手机,大家就要走拢,谁要是不参加大家都不要理他。并供述他们周某姓氏观念比较重,同姓的人较团结,一喊大家都回来。刘某某供述了其以刘某某、刘某甲等人在右某赌博时,被曾某抓住刘某甲,后通过请吃饭交200元罚款,与曾某讲好,上交1000元给所里,就允许他们摆摊钓虾的经过。

3、同案人刘某某供述了他们团伙主要有刘某某、刘某庚、刘某某为首,刘某癸、刘某某、刘某甲、刘某某、刘某某、刘某壬、刘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某、刘某丙、刘某癸、刘某辛、刘某某、刘某己、刘某某等人经常在一起,他们这些人中以刘某某讲话最响大家也都听他的。如不听他的,他就会骂人或指使别人打人。并供述他们主要在周某、门某、长岭、清溪、右某、高排等乡镇犯事,他们刘某某人为了在周某的面子和各种切身利益,形成了一种宗族观念,大家要团结起来,只要有事一叫就到,同时还供述了刘某某规定他们“今后大家要团结起来,什么事都不怕”,从此后大家都要更听他的话的经过。

4、同案人刘某某供述他从92年起跟随刘某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网罗、纠某、发展了大批以他们刘某某为主的团伙成员,在周某、右某、高排、筠门某、长岭、清溪等地进行赌博,冲击国家机关,劫夺在押嫌疑人,殴打围攻公安干警,抢某,敲诈,寻衅滋事。并供述刘某某手下主要有刘某壬、刘某辛、刘某某、刘某癸、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和他等人,一般成员有刘某某、刘某某平、刘某某、刘某辛、刘某乙等一二十人,刘某某规定“有什么事大家都要去,大家要团结,如果谁不去,他有什么事大家就不要理他”。

5、同案人刘某某供述了他们姓刘某某人都听刘某某指挥,刘某某利用宗族祠堂封建习惯,加上他打打杀杀的名气,形成宗族规矩,并供述刘某某手下有刘某某、刘某辛、刘某癸、刘某某、刘某某、刘某壬、刘某庚、刘某甲、刘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某、刘某丙、刘某己、刘某乙、刘某己等人。

6、同案人刘某某供述了因刘某某以前被劳过改,平常又冲冲杀杀,许多人怕他,他说话更响,本刘某某人都听他指挥。

7、证人刘某某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劳改回来后,常同刘某庚、刘某壬、刘某庚等人在(略)的上官、打鼓岽、右某松林等地以收“山价”为名进行敲诈,以劳改过为资本,形成一帮子人打打杀杀,他们村对涉及刘某某的事,根本无法管理。刘某某在清溪乡收税、收木材、办加工厂期间强买强卖,收了木材不付钱,别人也不敢向他要。2001年初又同刘某庚、刘某某、刘某壬等人做庄搞“钓虾”“六合彩”赌博。同时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在右某圩设摊赌博期间,同派出所协商,缴了1000元给派出所,形成刘某某在右某钓虾不被抓,而其他人就会被抓的现象。

8、证人刘某某证实了从90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刑满释放回来后,同刘某庚、刘某辛、刘某某、刘某壬、刘某甲、刘某某、刘某癸、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某等经常聚在一起吃饭喝酒、赌博。因为这些人以刘某某为头,其他人都十分听他的话,因为他们的行为,对村X村统筹款等工作影响最大。并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一伙利用“钓虾”、“六合彩”赌博的情况。

9、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某、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抢某

2002年4月4日上午,因刘某辛侄子刘某某横穿公路,被开车路过的被害人刘某某呵斥而产生纠某后,下午刘某辛等人见刘某某未来道歉,刘某辛即提议要弄刘某某几千元钱来。随后,刘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骑摩托车到刘某某弟弟刘某某店中寻找刘某某未果,后得知刘某某开车从周某线返回行至周某圩联丰村X路段,刘某辛一伙即追上去要逼其将车停下,随后借口上午同刘某某打架时遗失了一部手机和现金为由,刘某辛手持一空心铁管,砸烂汽车玻璃及大小车灯,其余人用拳头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弟弟刘某某闻讯赶至现场询问刘某辛一伙为何要打人时,刘某辛一伙又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扣押刘某某的一辆“宗申”牌125型摩托车,并要求刘某某拿钱去赎。次日,被害人刘某某被迫向刘某辛交纳了2500元才将摩托车赎回。

认定依据:

1、同案人供述:

刘某某供述了在2002年4月4日下午,他和刘某辛、刘某某、刘某癸、刘某甲、刘某戊、刘某某等人在石塘村等刘某某来道歉,未等到,刘某辛即提议“要搞到刘某某几千块钱来,以我掉了钱的理由去搞。”刘某癸提议“就以我手机掉了为由去搞。”随后,他带到刘某辛、刘某癸、刘某甲、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戊、刘某某等共十人骑摩托车,先到刘某某店里找刘某某未照到,后见刘某某开车从上官村往周某方向,他们一起追上拦下车,刘某辛、刘某某等人就打刘某某,他就用拳头砸碎玻璃,刘某辛就用摩托车减震器砸汽车挡风玻璃。刘某某过来后刘某某就将刘某某摩托车推到,并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后刘某辛就强行骑到刘某某的摩托车回石塘,就说拿2680元来赎。次日,刘某某拿出2500元交至刘某辛手上赎回摩托车的经过。

刘某辛供述了刘某某叫他和刘某某刘某癸刘某甲刘某某刘某戊刘某某斤及刘某某等人骑摩托车追上刘某某,刘某某和他用脚踢掉汽车玻璃,对刘某某拳打脚踢,他还用空心铁管打了刘某某。刘某某到场现场后,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戊等又打刘某某,刘某戊把刘某某的摩托车推倒在地。他就把刘某某的摩托车骑回家中。第二天,罗运养转交了2500元给他后吧摩托车赎回去的经过。

刘某某对此作了以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的供述。

2、被害人刘某某对本案起因、他被殴打和被抢某过、被抢某物等作了与被告人供述一致的陈述。

3、被害人刘某某对骑摩托车被抢某以2500元赎回摩托车的经过作了一致陈述。

4、罗某证实是同刘某某圣到刘某辛家做“开交”,后以刘某某出2500元将摩托车赎回的经过。刘某某圣作了一致陈述。

5、经会昌县公安局出示由周某派出所户籍室保管的长江村X村名身份证照片给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辨认,其辨认出刘某某刘某辛刘某某飞刘某某刘某戊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参与了砸他的车及打人和强摩托车的行为。

6、被抢某托车价格鉴定证实了被抢某托车的价值。

7、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可案发现场方位。

8、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9、书证:刘某某购摩托车发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某、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聚众斗殴罪

2002年2月14日(即大年初三)上午,刘某庚到会昌县X村桥头参与当地张姓人开的赌摊赌博,输了200元钱后,做庄的张海文等人不让刘某庚再赌,并说刘某庚等人是来闹事的,刘某庚听后十分恼火,遂将其输的钱及其余的钱从张海文手中追抢某,张姓人遂对其进行殴打并把钱抢某,不要刘某庚赔钱,并扣押刘某庚手机,逼刘某庚写下欠条后才让其离开,刘某庚认为吃了亏,遂打电话给刘某某和刘某某,叫他们邀集到人来再去打架。刘某某即通知刘某某,要刘某某叫到刘某壬、刘某丙等人先到刘某某祠堂集合。刘某某先叫二、三十个村民赶至现场与张姓人打了一架,输了以后,刘某庚即叫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癸)等人去截了三十根螺纹钢。随后,刘某某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携带螺纹钢,刘某庚拿菜刀,刘某某征拿鸟铳,约一百余人赶至现场,先烧掉赌篷,刘某庚还泼汽油至张某身上,扬言要烧死他。村干部张某赶至现场制止,也被殴打,身上被泼汽油,后张姓人也纠某一百余人持刀、铳赶至现场,刘某某先用石头砸张姓的人,并对刘某某的人说:“如果张姓人要打就用石头打回去。”随后双方互掷石块。后经派出所民警及镇干部赶至现场极力劝阻才得以平息,双方互相对峙数小时。

认定依据:

(1)同案人刘某某供述了在2002年2月14日上午,其在张姓人开的赌场中赌博时,与张姓人产生矛盾并被打,后其告诉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即叫刘某壬、刘某某、刘某辛、刘某某、刘某乙、刘某某及同案人等一百余人赶到现场,烧掉赌篷,并对张某进行殴打和泼汽油到其身上,其又叫刘某乙等人去截裁钢筋,后刘某某人持刀、铁棍等到现场与张姓人准备斗殴,双方对持几个小时,由镇干部和派出所赶至现场劝阻才平息的经过。

(2)同案人刘某某对刘某庚打电话给他叫他叫人与张姓人斗殴,后其喊到本案各被告人及同案人等一百余人赶至现场,持刀、铁棍等工具,与张姓约一百余人准备斗殴,双方互掷石块,对持几个小时后在镇干部及派出所干警的劝住下才平息的经过作了一致的供述。

(3)同案人刘某壬、刘某辛、刘某某、刘某某均作了与刘某某、刘某庚一致的供述。

(4)被害人张某证实了刘某某、刘某庚等一伙人对其进行殴打,并朝其身上泼汽油,张某赶到现场后,也被被告人一伙殴打的经过,被害人对其赶到现场劝阻时,被一伙人殴打的经过也作了陈述,同时,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也与被告人供述一致。

(5)证人证言:1、张某证实了在2002年2月14日上午,刘某庚到他们开的赌场赌博时产生矛盾,并有人对刘某庚进行了殴打,导致本案发生的经过。2、张人福对案发起因作了与张海文一致的陈述。并证实其到现场时,张姓人也拿铁棍与刘某某人准备斗殴,双方互掷石头并对持二、三个小时,派出所来人劝阻才平息的经过。3、张启珍证实在现场看到姓刘某某人持铁管在打张某,村书记张某去制止时,几个姓刘某某人把张某抬起来,说要把他扔到桥下去,随后双方对垒了三、四个小时候,直到派出所来人后才离开的经过。4、刘某某义、张人寿均证实了本案案发的起因系因刘某庚在张海文等人开设的赌博点赌博引发及随后引发张姓、刘某某两姓人斗殴的经过。5、刘某某圣证实了本案的引发经过及其到现场后,看见刘某庚叫刘某乙去买汽油,还提出要带几把刀来。刘某乙买了一瓶约5斤的汽油后,刘某某、刘某庚就带到刘某某等20多人去赌场找张海文,没找到,就把汽油泼到赌篷上放火烧了。在回的路上有在司背桥上打了张某,并说要丢他到河里去,张某来后,刘某庚、刘某某一伙人也围住他来打。张姓的二、三十个人也持刀等追了过去,刘某某等人见张姓人冲上来就捡了石头掷,双方互相叫喊,对垒了约三个小时才各自散开的经过。6、张某、张某、刘某某、张某等均作了与其他证人基本一致的供述。

(6)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情况。

(7)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某、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

1、2001年12月28日下午,会昌县X乡政府计划生育干部刘某某、吴某、曾某等人发现刘某某之妻曾某发有无证怀孕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岭乡政府询问,经调查其属无证怀孕,准备按照有关某生条例送其到会昌县城做引产手术。当晚7时许,刘某某来乡政府问明情况,得知其妻要送去引产,即纠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以及刘某某(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冲入长岭乡政府,被告人刘某乙把计生办办公室门某烂,将曾某发带出房外并交由刘某乙送走。刘某某、吴某、邹某、曾某等人发现后即上前制止,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其同案犯等人又对乡X乡干部被打伤。经法医检验鉴定:曾某、邹某为轻微伤丙级;吴某、刘某某为轻微伤乙级。

认定依据:

(1)同案人供述:

刘某某供述了在2001年12月28日晚7时许,刘某某、刘某癸打电话邀请他并伙同被告人刘某庚、刘某某、刘某某、刘某丙等人冲击长岭乡政府,抢某计生对象曾某发并殴打乡干部的经过。

刘某某供述了其伙同刘某某、刘某某等一共二、三十人冲击长岭乡政府,并把刘某某之妻抢某的经过。

刘某辛供述了其伙同刘某某、刘某某等人去冲击长岭乡政府,准备抢某刘某某之妻,路上因他骑的摩托车路上轮胎烂,就他们一伙人去长岭乡政府的经过。

刘某庚供述了因刘某某妻子违反计划生育问题被抓,其当时和刘某某等人一起去乡政府抢某计生对象曾某发,刘某癸把计生对象所在的房门某烂,并由刘某乙将对象用摩托车装走,乡干部及时发现追来,刘某癸等人殴打了追来的几个乡干部的经过

(2)被害人陈述:

刘某某陈述了在2001年12月28日,驻村X乡楠木搞计划生育工作时,发现一怀孕妇女无准生证,即带回乡里处理。当晚八时许,有很多人冲击乡政府,并对其和曾某、吴某等人进行殴打,抢某计生对象的经过。

吴某陈述了在2001年12月28日晚上,有十多人冲击乡X乡干部进行殴打,抢某计生对象的经过。

邹某、曾某均作了与刘某某陈述基本一致的陈述。

(3)证人证言:

刘某某证实了在案发当晚,有一伙周某人冲进长岭乡政府对吴某、刘某某进行殴打,把计生对象曾某发抢某的经过。

梁某、曾某均证实了在2001年12月28日晚8时许,有一伙周某人冲击长岭乡政府,殴打政府工作人员,抢某计生对象曾某发的经过。

曾某实了其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长岭乡X乡政府处理,后其乡X乡政府把其抢某来的经过。

(4)生育的证明材料证实其属计划外无证生育。

(5)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

(6)被害人曾某、邹某、吴某、刘某某伤情检验鉴定。

(7)长岭乡党委、政府对被告人一伙冲击乡政府,抢某计生对象所写的经过材料。

(8)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某、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2002年1月27日中午,会昌县公安局钟某(原周某派出所所长)带领民警将正在周某圩上坐庄赌博的刘某丙抓获。刘某辛(已判刑)得知后,即窜至周某派出所,伙同先到派出所的刘某某(已判刑)等人胁迫钟某放人。当被告知人已经移送县公安局处理时,刘某辛即用电话纠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以及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冲击周某派出所,殴打所长钟某及镇X镇领导,砸损派出所内办公设施,迫使周某派出所释放了刘某丙才离开,冲击周某派出所长达5小时。

认定依据:

1、同案人供述:

刘某辛供述了在2001年农历12月12日下午,因他侄子刘某丙在周某摆摊赌博被派出所种所长等人抓走,他即到派出所,伙同刘某某和刘某某要钟某长交人,并邀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派出所闹事,刘某某把镇X镇长的眼镜摘下来甩了,刘某某、刘某癸、刘某甲、刘某某、刘某某冲上二楼和楼下对钟某和镇干部进行殴打,他还叫他弟弟和刘某某用摩托车去追运刘某丙的警车。因见派出所仍未释放刘某丙,被告人刘某某及刘某甲、刘某癸等人又冲进去对肖镇长等人拳打脚踢,迫使派出所释放刘某丙的经过。

刘某某供述了刘某辛打电话叫他去派出所闹,要把刘某丙放出来,到派出所后,见刘某辛、刘某某等人殴打罗某,刘某辛还安排人去追被抓的刘某丙。随后公安局被迫释放了刘某丙的经过。

刘某某供述了其接到刘某某电话后,叫到刘某某去派出所,见有人围着镇干部及派出所干警进行殴打,砸坏派出所办公设施,冲击派出所,要派出所释放刘某丙的经过。

刘某乙供述了是刘某辛叫他和刘某某去周某派出所,要所长钟某放人,因所长不同意,刘某辛、刘某某等人就拉到钟某进行殴打,他也过去打了钟某长,刘某辛、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癸砸坏了派出所的茶杯、茶壶、茶几、凳子等,还打了干警和镇干部的经过。

刘某庚供述了他伙同刘某辛、刘某某等人冲击派出所,刘某辛等人要抓到所长钟某来并把所里的东西砸掉,要他们放刘某丙出来,他和刘某某等人殴打了镇干部及派出所干警。同时,刘某辛等人还叫刘某某等人去追赶警车的经过。

刘某某供述了他去到现场后,其伙同被告人刘某辛等人冲击派出所砸毁派出所办公设施,有人殴打派出所干警和镇政府干部,迫使派出所将刘某丙释放的经过。

(2)被害人陈述:

钟某(周某派出所所长)证实了在2002年1月27日中午,他带民警在周某抓获钓虾赌博的刘某丙,后刘某某来质问并带着刘某辛等人冲击派出所要放人,他即向乡镇政府和县局汇报,刘某辛也打电话邀约刘某某人前来派出所围攻。下午一时许,镇X镇长、彭某副书记、武装部长罗某等党政领导至派出所声援后,刘某某二、三十人也来派出所要他们放人,刘某辛还派人去追。为防事态扩大,他们要求刘某辛派三、四个代表到办公室协调,经做工作不通,刘某某就通知刘某某人说派出所不放人,后冲上二十多人将肖镇长、彭某、他及其他干警殴打一顿,所长办公室茶几、椅子、茶壶、杯子等均被毁坏。刘某辛一伙还冲入待机室对他和肖镇长进行殴打,声称如果还不放,要把他和肖镇长押进石塘。直到下午五点多,经向县局里请示同意放人。刘某某人才停手的经过。

曾某证实被告人刘某辛一冲进派出所就说如果不放人就动手打人,同时用手机调度人去拦警车。同时其对被告人一伙冲击派出所,砸坏物品,殴打干警及镇干部等均作了与钟某一致陈述。

(3)证人证言:

刘某某证实参与冲击周某派出所的人有刘某辛、刘某某夫妇等人,刘某辛在指挥,刘某辛、刘某某等人打了人。

刘某某证实了当时刘某庚、刘某辛等人动手打了罗某、彭某等人。

罗某、刘某某、饶某等均证实在镇镇府接到派出所求援电话后,肖镇长等带人到派出所,后围攻冲击的老表殴打干警及镇干部,砸毁派出所物品,要求派出所放人的经过。

(4)其他证据有刘某丙因赌博被立案及处理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某、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

(6)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3、2001年8月15日下午,会昌县公安局筠门某派出所抓获利用“钓虾”进行赌博的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癸)、刘某某(已判刑),刘某壬(已判刑)得知后,即打电话给刘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告诉他们说罚款解决不了,要带到县公安局处理。刘某某即纠某被告人刘某甲以及刘某某(已判刑)等近十人,窜至筠门某派出所,对筠门某派出所干警陈某、欧某、彭某进行殴打,并说“不准把人带走,就在这里处理。”随后强行劫走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癸)以及刘某某。经法医检验鉴定,彭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陈述:

陈某(派出所干警)陈述在2001年8月15日下午4时许,他和欧某会同县公安局的彭某、王某当场抓获刘某癸、刘某某赌博,准备带下县局处理时,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壬等近十人窜至派出所,威胁不准将刘某癸、刘某某带走,要在所里处理。同时被告人一伙对他和彭某、王某昌等干警进行殴打、撕扯,冲击派出所,后强行将刘某癸、刘某某抢某的经过。

被害人欧某、王某等均对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等一伙冲击派出所,殴打公安干警,威胁他们释放刘某癸、刘某某,后又强行抢某两人的经过作了与证人陈某基本一致的陈述。

(2)证人刘某某证实了被告人刘某壬打电话给刘某某、刘某某,说他弟弟刘某癸及刘某某因赌博被抓,要他们冲上来。后刘某甲等七八人冲击派出所,殴打公安干警,并强行抢某刘某癸、刘某某的经过。

(3)同案人刘某某、刘某壬、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均供述了刘某壬得知其弟刘某癸及刘某某因赌博被筠门某派出所抓获后,打电话给刘某某、刘某某等人,要他们带人来,后刘某某等人纠某近十人冲击筠门某派出所,殴打公安干警,后强行将刘某癸、刘某某从派出所抢某的经过。

(4)证实刘某某、刘某癸在筠门某利用“钓虾公”进行赌博被公安干警抓获,公安机关某他们进行处罚的证据有:

刘某癸、刘某某被抓后,公安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

罗某(筠门某派出所干警)证言。

有关某取的赌博工具及公安机关某案、报案和呈请拘留表。

(5)现场勘查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6)被害人彭某法医伤检鉴定结论证实了其受伤程度。

(7)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某、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寻衅滋事罪

1、2002年2月4日,刘某戊大姐刘某某招夫妇因赌博债务问题与被害人马上恒发生矛盾,继而双方引起口角。马上恒即叫其女婿汪某豪带人到他家,随后,马上恒与其女婿及所带来的人共5人至刘某某招家中取赌债,双方又发生吵口,马上恒及其女婿等人将刘某某招家饭桌某翻,并把刘某某招打伤。刘某某招即打电话给刘某戊告知此事。刘某戊得知后即打电话邀请刘某某等人为其出面帮忙。随后被告人刘某乙与刘某某等二、三十人骑摩托车窜至竹丝塘马上恒家,马上恒及其女婿等人见状连忙躲开,随后刘某某一伙将马家碗筷、桌某、酒缸等生活用品砸毁,并将停放在屋门某两辆摩托车砸坏,还将停放在屋门某的汪某林的一辆摩托车骑走。后马上恒以500元将该摩托车赎回。

认定依据:

(1)同案人供述:

刘某某供述了在2001年冬的一天,刘某戊叫他和刘某某、刘某某等人,骑摩托窜至竹丝塘刘某某招家,砸了二缸酒和其他东西,他和刘某某及另二人拿锄头、镰刀砸放在那里的二辆摩托,并骑到他们一辆摩托回家,十多天后,马上通过石塘刘某乙出面,以500元将摩托车赎回的经过。

刘某某供述了刘某戊叫他和刘某某、刘某某等二十多人帮忙教训马上恒。在马家,刘某某、刘某丙等进屋砸家具等物品,砸坏两辆摩托车,刘某某有还把另一辆摩托车骑至刘某戊家,后马家出了钱才把车赎回的经过。

刘某辛、刘某壬对此经过作了与被告人刘某庚、刘某某一致的供述。

刘某某供述了其伙同刘某某、刘某某等人一起去竹丝塘,途中因他骑摩托摔倒。他快赶到时,见刘某某有推了一辆摩托车回来的经过。

(2)被害人陈述:

马某证实了在2001年农历4-5月,他和刘某某招之夫马国洪搞六合彩写码,马国洪欠他3300元。农历12月23日,他和他女婿汪某豪等人又去刘某某招家取钱,发生吵口,他把刘某某招饭桌某翻了并打了刘某某招,后刘某某招叫其弟刘某戊带人到他家里砸毁碗筷、橱某、酒缸等物,还砸坏两辆摩托车及骑走一辆摩托车,后其以500元赎回摩托车的经过。

马某证实了马某家财物被毁情况,王某证实了其同马上恒去刘某戊家赎回摩托车经过。

(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情况。

(4)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某、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2002年4月19日,刘某壬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会昌县公安局拘留,被告人刘某乙认为其兄刘某壬被抓是长江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举报所致,即找到刘某某要进行报复,并扬言“要杀死刘某某,把刘某某房子烧掉。”还持木凳和砖头击打刘某某,但均被他人阻止。随后刘某某、刘某某、刘某辛、及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相继赶至现场,扬言要打死刘某某。后镇干部及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才劝阻平息。

认定依据:

(1)同案人刘某某、刘某某均供述了在2002年4月19日因刘某壬被公安抓获后,刘某癸认为系刘某某举报所致,而与同案人等找到刘某某进行殴打,他们赶到现场后,还扬言要打死刘某某,后镇干部及派出所干警赶至现场后才劝阻平息的经过。

(2)证人刘某某、汪某、刘某某、刘某某等均证实刘某癸、刘某甲到现场后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并进行殴打。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辛及刘某乙等人到现场后,扬言要打死刘某某,并踢门某将已躲进房内的刘某某拖出来进行殴打,后镇政府干部及派出所干警赶至现场劝阻才平息的经过。

(3)被害人刘某某对其被殴打及被殴打原因作了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一致的陈述。

(4)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

(5)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某、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开设赌场罪

2001年7月刘某某和刘某丙在周某圩上见一姓赖的宗田某设摊“钓虾”赌博很有钱赚,即强行霸占赖某赌摊及赌具,自己“钓虾”做庄赌博。并利用赌博赚了几百元钱。随后,即邀集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丙等人每人出资100元共同在周某、右某、高排等乡镇设摊“钓虾”赌博。在右某乡赌博时被告人刘某甲被派出所抓获后,刘某某出面找到派出所副所长曾某以200元罚款释放,刘某某以交1000元给所里面派出所答应不抓后,刘某某即组织被告人刘某甲以及刘某丙等人在右某圩上公开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刘某乙等人见刘某某在右某“钓虾”赌博不抓,也跟着在右某“钓虾”赌博。为确保“安全”,刘某某对其他人说:“如派出所来抓,我们就要收好摊子躲开来,要派人看守,派出所来抓时要及时报告”等。从此,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以及刘某某等人三五成群,在周某、右某、高排、筠门某等圩镇摆摊“钓虾”赌博,致使这几个乡镇“钓虾”赌博泛滥。刘某某还同“钓虾”赌博的人约定,“钓虾”的人出了事,大家要一起来。刘某某等人“钓虾”赌博一个月,便获利一万余元。后因公安机关某大对“钓虾”赌博的打击力度,刘某某以及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等人又转向较为隐蔽的“六合彩”赌博。至2002年5月,又非法获利约2000元。

认定依据:

1、同案人供述:

(1)刘某某供述了其同刘某丙开始在周某圩上霸占他人赌具开始利用“钓虾公”进行赌博,到后来邀集刘某某及刘某甲、刘某丙等人在周某、右某、高排等乡镇大肆进行摆摊赌博,在其带领和影响下,被告人刘某壬、刘某辛等人大肆在周某、右某等圩镇摆摊赌博,致使该数个圩镇赌博泛滥,并因赌博而引发了多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绑架公安干警聚众斗殴及扰乱交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过。同时刘某某还对其与同案人刘某甲赌博时,因刘某甲被抓,其利用赌博非法所得帮刘某甲交罚款和他自己因“做庄”赌博赔钱后,被告人刘某某用赌博非法所得对其予以帮助的经过作了供述,并对其与右某派出所副所长曾某协商,其交给所里1000元,所里答应不对其一伙赌博人员予以抓捕,致使他们一伙赌博肆意泛滥和其对参与赌博的人员定下规定,为确保赌博“安全”,要团结一致,赌博时要有人放哨,派出所来抓赌时要报告等及随后又用六合彩进行赌博的经过作了供述。

(2)刘某某供述他开始同刘某某设摊“钓虾”赌博,在右某涉赌刘某甲被抓,后用赌博非法所得交罚款放人,由刘某某跟曾某讲好交一千元给所里,后在右某公开设赌一个月等情况,作了与刘某某一致的供述。并对刘某癸、刘某某因赌博被筠门某派出所被抓,后同刘某某、刘某某、刘某壬、刘某某等人冲击了筠门某派出所、抢某刘某癸、刘某某的经过作了供述,同时,其还供述了因他们长江村人进行“钓虾”赌博,引发了冲击筠门某派出所、周某派出所、殴打高排派出所长,绑架右某派出所民警等案件,致使“钓虾”的人胆子更大,更公开的情况。

(3)刘某庚供述其伙同刘某某、刘某某及刘某某茂等人采用“钓虾”、“六合彩”、“压对子”、“压大小”等形式进行赌博的经过,并对与因其参与张姓人的赌博而引发张刘某某姓人聚众斗殴和他参与刘某某团伙组织的赌博活动后,在周某右某高排等圩镇公然聚众赌博,团伙成员被抓后,刘某某组织他们公然对抗公安机关某法,抢某被抓人员,殴打公安干警等经过作了供述。

(4)刘某某供述了他们团伙成员刘某癸、刘某某因赌博被抓后,他们一伙冲进筠门某派出所,因刘某庚在张姓人赌博引发刘、张两姓人聚众斗殴及刘某某、刘某某平时规定:因他们这里出的事较多,大家要团结,那家出了什么事,大家都要出去,不要守在家里,如不去的以后他家中出什么事,大家都不要理他,以此对团伙成员进行控制的情况,并对他伙同刘某庚、刘某某等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的经过作了供述。

(5)刘某某供述了他在刘某乙处买“六合彩”及用“钓虾公”进行赌博的经过,并供述他们团伙成员都听刘某某指挥,刘某某会组织人员对公安机关某获的赌博人员抢某,平时赌博对他们定下规定:为了本村人的利益,不管事大事小,只要一叫都要去的经过。

(6)刘某壬供述了他伙同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周某、筠门某、高排、右某等地利用“六合彩”、“钓虾公”的形式大肆聚众赌博,赌博时每一团伙有明确分工,如被抓的话,他们首先要派出所罚款放人,罚款要尽量少,且罚款由“钓虾”的收入支出,如不罚款又不放人,就叫到大家到派出所要人,要不回来,就抢某,并供述是刘某某叫他们大家要团结起来,什么事都不怕。

(7)刘某辛供述了他参与了多次“六合彩”形式的赌博的经过,并供述因赌博泛滥,他们大家就达成一个共识,即如果刘某某的哪些人在赌博被抓,大家就一起去抢某回来,所以就发生了冲击筠门某派出所、周某派出所、右某派出所、高排派出所等事情,甚至发生了殴打绑架公安干警作人质的经过。

(8)刘某甲供述了他与刘某某、刘某某等人合伙在周某、右某、高排等乡镇“钓虾”赌博的经过。同时还供述了因抢某刘某某之妻而绑架公安干警的经过。

(9)刘某某供述了他伙同刘某丙、刘某某等人去高排圩“钓虾”赌博的经过。并供述了因赌博而伙同他人绑架公安干警,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经过。

(10)刘某丙供述了他伙同刘某某荣、刘某己等人合伙做庄“钓虾公”,分别在周某、门某、右某等地逢圩就去赌博,后他们还各自带老婆去圩镇摆摊公开赌博的经过。其同时还供述了因赌博而绑架公安干警及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经过。

(11)刘某甲供述了他伙同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乙等人在周某、筠门某、高排、右某等地利用“六合彩”、“钓虾公”的形式大肆聚众赌博,赌博时每一团伙有明确分工,如被抓的话,他们首先要派出所罚款放人,罚款要尽量少,且罚款由“钓虾”的收入支出,如不罚款又不放人,就叫到大家到派出所要人,要不回来,就抢某,并供述是刘某某叫他们大家要团结起来,什么事都不怕。

(12)刘某乙供述了他伙同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等人在周某、筠门某、高排、右某等地利用“六合彩”、“钓虾公”的形式大肆聚众赌博,赌博时每一团伙有明确分工,如被抓的话,他们首先要派出所罚款放人,罚款要尽量少,且罚款由“钓虾”的收入支出,如不罚款又不放人,就叫到大家到派出所要人,要不回来,就抢某,并供述是刘某某叫他们大家要团结起来,什么事都不怕。

2、证人证言:

(1)刘某某证实了其同刘某庚等人合伙做庄搞六合彩赌博,共赢利2000余元的情况。

(2)刘某某证实了其与被告人刘某某合伙“钓虾”赌博的经过。

(3)刘某某证实了在2001年初,刘某某率先伙同刘某某、刘某甲等人在周某、右某等圩镇开设赌场,公开摆摊“钓虾”赌博。后因刘某某等人在右某赌博,与派出所协商好而不会被抓后,迅速发展到石塘、长江嘴等屋场的人到门某、周某等圩镇赌博。“钓虾”的人中,他们事前有约定,只要“钓虾”的人被抓,大家就要一起去把人抢某来。

3、书证:(2002)赣中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4、户籍证明:证实刘某甲、刘某乙的出生时间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办案说明: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广东省揭阳市被抓获归案。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乙在其父亲刘某某的陪同下到会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某、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参与刘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为一般成员,参与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乙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某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所参与的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刘某甲的辩护人认为寻衅滋事的第三起应是抢某延续,应重罪吸收轻罪和寻衅滋事第二起刘某甲未参与的意见及刘某甲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刘某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开设赌场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及刘某乙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纳;其他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十一年,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八年,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刘某甲的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刘某乙的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某娟

审判员蔡朗浩

人民陪审员吴某祥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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