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邓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刘四新,人民陪审员谢某桂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9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2011年底还清。逾期后,被告一直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请求原告宽限时日,被告愿意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谢某偿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000元,共计105000元;
二、偿还方式:被告谢某在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桂阳分公司就其以桂阳县第一建筑公司的名义(项目经理为高飞平)于2009年2月16日协议签订施工承建的桂阳县六合烟草站仓库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到位后支付55000元,余款50000元限在谢某以湖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9日与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桂阳县分公司签订施工承建的余田某草站烟叶收购周某库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到位后偿还,并限定全部偿还完毕日期不能超过4个月(即2012年9月8日前);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四、双方无其它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在协议内容上签名确认,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春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人民陪审员谢某桂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周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