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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汉族,女,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会昌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某,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某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在清溪村石人下清理果园埂时砍了一些杉树,被告人陈某某自认为那些被砍的杉树是她家的,因此非常生气。为了泄愤,于2012年3月20日下午四时许用砍柴刀将被害人王某果园种植的脐橙树根砍断,共计75棵,价值16050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王某、陈某陈某,证人古某证言,物证柴刀一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果园承包合同、果园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王某、陈某声明,协议书、收条及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平

审判员蔡朗浩

人民陪审员唐贤程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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