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胡某,又名胡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尹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07年8月份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外出后一直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查明,原告尹某与被告胡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生育一男孩尹某贵,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自2007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它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在协议内容上签名确认,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