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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与被告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艾×,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X区X路X巷X号。

委托代理人卜志明,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左××,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X路X号。

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受理原告艾×与被告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艾×诉称,被告左××于2010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58000元,约定两个月归还,后多次找被告至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左××迅速归还借款本金5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左××未予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左××所借原告艾×58000元,在2012年4月20日前全部还清,原告艾×自愿放某计算利息;如被告左××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清偿借款,则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日)。

案件受理费625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225元,被告左××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泽华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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