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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系某某教育学校教师,住(略)。

被告侯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某某教育学校教师,住(略)。

原告何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于2012年6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玉辉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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