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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男,该社理事长。

被告朱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环城西路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朱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汝城县支行帐号为(略)xxxx的存款2048.6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冻结存款金额截至35000元,冻结期限内只准进账,不得办理支付等一切手续。存款超过35000元以上部分,可以办理支付等一切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朝阳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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