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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3.27.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
时间:2008-03-27  当事人:   法官:張軒豪   文号:97年度除字第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囿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詹玉惠

┌────────────────────────────────────────────────────┐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號│

├─┬─────────┬─────────┬─────────┬────────┬────────┬──┤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

│00│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96年4月28日│20,448元│LC(略)││

│1│限公司│司羅東分行│││││

├─┼─────────┼─────────┼─────────┼────────┼────────┼──┤

│00│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96年5月28日│367,051元│LC(略)││

│2│限公司│司羅東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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