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囿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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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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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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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96年4月28日│20,448元│LC(略)││
│1│限公司│司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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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96年5月28日│367,051元│LC(略)││
│2│限公司│司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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