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不服(2009)仙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陆羽大道X号。

代表人田某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海燕,湖北龙田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京山县X镇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某某、邬某某、杨某、邹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于2010年7月9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菲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