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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许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以下简称小康煤矿)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许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康平县X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

负责人:杨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胜,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部律师。

申请再审人许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以下简称小康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铁审民终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某甲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已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许某甲受伤属于工伤,且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应判决小康煤矿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许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小康煤矿提交书面意见认为,许某甲提出的工伤赔偿请求超出了其仲裁请求事项范围,且认定工伤系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即便是依照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因合同期限期满而终止。因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许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劳动者因为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所受到的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而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现许某甲没有经过工伤确认,其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许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米继东

代理审判员王双

代理审判员徐峰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辛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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