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某诉姜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盈州,河南省新密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钱盈州、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22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三座耐火窑(包括烟囱)卖给被告,总价款为x元,付款方法从签订之日起一次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付给原告的儿子周某志5000元,下欠x元至今分文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现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7日签订的买卖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以x元将耐火窑卖给被告,被告已支付款5000元,下欠x元未付的事实。

被告姜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买卖协议后一周某右,当被告去扒耐火窑时,发现姜某成、姜某万、姜某在扒自己买的耐火窑,三人称原告欠其钱,而原告却说欠他们三人的帐已付清,无奈被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没有处理结果。被告只扒了一座耐火窑,余款x元不再支付。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3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违约。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座落在本村的三座耐火窑(包括烟囱)卖给被告所有,总价款x元,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原告以前所有纠纷由其负责处理。协议生效后被告当天即付给原告5000元,下欠x元未付。原告将耐火窑卖给被告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另外两座耐火窑被别人扒掉,被告只扒掉了一座耐火窑。因被告下欠x元未付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维护。被告拖欠原告款不予偿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只扒掉一座耐火窑其余两座被原告的债权人扒掉,下余x元不能偿付的辩称意见,因原告对其欠别人债务不予认可,且原告已将合同标的物交付被告,耐火窑被他人扒掉,与原告无关,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向本院提供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因该证明仅表明村委会对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没有参与调解,加之书写人未署名,故该证明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欠原告周某某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胜利

审判员李会敏

审判员李桂玲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跃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