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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郭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洛阳纱西市场星雅物质供应站业主,住(略)-X号。

上诉人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朱&u红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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