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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甲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郝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郝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山东郯城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某,男,住山东省郯城县X村X号

被执行人王某,男,住山东省郯城县X村

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郝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徐某、谢某、朱某、山东郯城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河南新密市八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4万元,法院立案后,向八位被执行人分别邮寄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除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后,六位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算账,六位被执行人将剩余赔偿的案件款及法院诉讼费、执行费全部交纳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现该案已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马坚

审判员吕刚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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