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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韦某、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乙、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9月20日被田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6日被田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某,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1月4日被田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陆某,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1月3日被田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7日收监。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1月3日被田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7日收监。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1月2日被田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7日收监。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1月2日被田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7日收监。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1月3日被田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7日收监。

田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韦某、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乙、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2年1月21日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2年3月1日,田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月22日田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并于同月2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韦某、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乙、杨某某,辩护人韦某、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梁某山(另案处理),将梁某山盗窃黄某丙钻豹电动车和廖某的东芝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某;将周某丁的绿佳电动车卖给韦某;将罗某明的钻豹电动车卖给杨某某;将岑某的绿驹电动车卖给黄某乙;将黄某戊的钻豹电动车卖给黄某乙;将黄某乙的雅马哈电动车卖给杨某某。杨某某、韦某、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乙、杨某某明知是赃车仍予购买。破案后,七辆电动车已退回失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代为销售,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乙、杨某某明知是赃车仍予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韦某、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乙、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赃,且悔罪服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被害人黄某丙的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被盗。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知道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同梁某山(另案处理)在田某县高杆灯旁,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明知是赃车仍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所得赃款杨某某和梁某山共同挥霍。破案后,该电动车已退回黄某丙。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560元。

2011年8月26日,被害人廖某的一辆黑色东芝牌电动车被盗。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知道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同梁某山在田某县X镇X街那坡大桥附近,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明知是赃车仍以900元的价格购买。所得赃款杨某某和梁某山共同挥霍。破案后,该电动车已退回廖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40元。

2011年8月18日,被害人周某丁的一辆黑色绿佳牌电动车被盗。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知道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同梁某山在(略),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韦某,韦某明知是赃车仍以1050元的价格购买。所得赃款杨某某和梁某山共同挥霍。破案后,该电动车已退回周某丁。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62元。

2011年8月21日,被害人罗某的一辆某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被盗。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知道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同梁某山在(略),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知是赃车仍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所得赃款杨某某和梁某山共同挥霍。破案后,该电动车已退回罗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00元。

2011年8月25日,被害人岑某的一辆某色绿驹牌先锋型电动车被盗。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知道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同梁某山在(略)龙门处,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某知是赃车仍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所得赃款杨某某和梁某山共同挥霍。破案后,该电动车已退回岑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30元。

2011年9月8日,被害人黄某戊的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被盗。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知道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同梁某山在(略),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明知是赃车仍以600元的价格购买。所得赃款杨某某和梁某山共同挥霍。破案后,该电动车已退回黄某戊。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20元。

2011年9月3日,被害人黄某乙的一辆黑色富士雅马牌电动车被盗。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知道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同梁某山在(略)龙门处,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明知是赃车仍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所得赃款杨某某和梁某山共同挥霍。破案后,该电动车已退回黄某乙。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1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丙陈述,2011年8月2日早上1时许,其在田某县布洛陀广场看人下棋时,把其一辆银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放在通道上,当其准备回家时发现电动车不见。

2、被害人周某丁陈述,2011年8月18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其把自己的绿佳牌电动车推出来放在家门口,然后去附近吃粉。离开约一分钟,回头时发现电动车被盗了。

3、被害人罗某陈述,2011年8月21日晚8时多,其和家人开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到田某县布洛陀文化广场玩。其把电动车放在广场前路边,然后上舞台玩。玩了一会,其有事要回家,去取电动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

4、被害人岑某陈述,2011年8月25日9时20分左右,其丈夫驾驶某色先锋牌电动车从街上买菜回来后,把车放在家门前,5分钟后,其准备去超市购物,发现电动车被一名陌生男子驾往田某糖厂方向逃。

5、被害人廖某陈述,2011年8月26日晚10时20分左右,其到田某镇东晶网吧三楼上网,将黑色东芝牌电动车放在网吧前门左侧路边。20分钟其从网吧出来,发现电动车被盗。

6、被害人黄某乙陈述,2011年9月3日10点钟左右,其和丈夫驾驶黑色富士雅马哈牌电动车从家里出来,在兴华路水厂对面吃粉时,把电动车停在米粉店旁。吃完粉出来,发现电动车不见了。

7、被害人黄某戊陈述,2011年9月8日8时许,其到田某镇X路的“阳光小超市”开店营业,把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放在超市门口。10点钟左右,其走出门口,发现电动车不见了。

8、提取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乙、杨某某家提取和扣押涉案电动车,并退回受害人。

9、电动车照片证实涉案电动车的外形、颜某、车架号、电机号的情况。

10、购买收据、合某、保修单等证实涉案电动车型号、品名、价格等情况。

11、辨认笔录证实,①被告人杨某某经过辨认,指出与其合某销脏的人是梁某山;②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乙、杨某某分别经过辨认,指出卖给其涉案电动车的人是梁某山。

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过鉴定,黄某丙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560元,廖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740元,周某丁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062元,罗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400元,岑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430元,黄某戊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120元,黄某乙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610元。

1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等情况。

14、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经过布控侦查仍未能将梁某山抓获归案等情况。

15、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七被告人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1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①2011年8月某天晚上7点钟,阿于(梁某山)说偷得一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叫其帮销售。后其联系杨某某来看车,并说车是偷来的。杨某某见车便宜就以1100元买下该车;②过了十多天后,阿于又开了一辆东芝牌电动车找到其,其打电话给杨某某,说有偷来的车卖。杨某某来看车后以900元价格买下该车;③2011年8月底的某天12时左右,阿于打电话给其说偷得一辆绿佳电动车,叫其找人来买。后其介绍韦某来买,韦某以1050元的价格与阿于买下该车;④2011年8月某天11时许,阿于说偷得一辆某色电动车,让其帮销售。其就打电话给杨某某,说有来历不明的电动车是否买。后杨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与阿于买下该车;⑤2011年8月底某天10点左右,阿于又打电话给其说又偷得一辆绿驹电动车,让其与他一起去卖,两人把该车开到本屯龙门处兜售,其介绍给黄某乙。后黄某乙以1300元的价格和阿于买下该车;⑥2011年9月初某天中午1点多,阿于打电话说又偷得一辆白色电动车,叫其问谁买。其问黄某乙是否买,黄某乙说要买。下午3点钟左右,阿于开该电动车到屯里,黄某乙就以600元价格买下该车;⑦2011年9月初某天10点多钟,阿于又说有一辆车要卖,其就过去找他,并把车开到屯里来找人买。后杨某某以1200元价格买下该电动车。

17、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1年8月上旬某天晚上7点,杨某某打其电话说有朋友要卖一辆五星钻豹电动车。后其与杨某某在田某高杆灯处与一男子买下该车,价格是1100元。过了10天左右,杨某某又打其电话说上次那个朋友又有一辆东芝牌电动车要卖。后其和杨某某在那坡镇桥头一个桌球室门前,与那个朋友买下该电动车,价格是900元。其知道所买的电动车都是偷来的,因为其买第一辆电动车时,杨某某说车是朋友从田某偷来的。

18、被告人韦某供述,2011年8月底的某天中午,阿品(杨某某)到屯里问其要不要电动车,说该车有八九成新,价格便宜,当时其知道阿品说的电动车肯定有问题。下午3点左右,阿品和一个瘦小的男青年一起开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给其,经讲价,其以1050元价格买下该电动车。该电动车没有发票,其也怀疑来路不正,但贪图便宜就买下了。

19、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1年8月某天中午1点,阿品打电话说有个粉仔因缺钱,想低价卖一辆七八成新的电动车,问其是否要买。其正好需要电动车代步,就叫其拿过来看。过了一会,阿品就带两个男青年分别开一辆女式摩托车和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过来。后其以1200元的价格买下那辆电动车。该辆电动车市场价应值2000元左右,其贪图便宜就买下了,后来知道是偷来的很后悔。

20、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11年8月下旬某天下午3点,杨某某过来跟大家说有个朋友想卖一辆电动车,谁想买就去看。其与大家走到本屯龙门处,见一男青年旁边停着一辆某色绿驹牌电动车,并拿出一张车的发票。后来其以1300元的价格买下该车。在交钱后,那个男青年却把发票烧掉。其才知道上当,心里明白电动车肯定是来路不正。

2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11年9月的一天,本屯的杨某某和一个年轻人开一部五星钻豹牌电动车来屯里低价出售,其正好需要电动车方便走路,就过去问价。经过讲价,其以600元价格买下该车。该车有七八成新,按市场价应该卖得2000元左右。那个年轻人说是二手车,如果出什么问题他负责。

2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1年农历八月十五的前几天,杨某某来家里找其,说他有部电动车要卖1300元,问其是否要买,其试开后觉得还可以,就问1200元卖不卖。当时与杨某某来的男青年同意。其问要发票,那男青年说没有钱用了才便宜卖的,没有发票。其听后就觉得车子来历不正,但为了图便宜就不管那么多而买了下来。

以上证据,来源合某,内容客观真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代为销售,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乙、杨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购买,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七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七辆电动车已退回被害人,未造成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代为销售赃车7辆,被告人杨某某购买赃车2辆,不属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符合某用缓刑的条件,故两辩护人提出对杨某某、杨某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某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罚某限判决生效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2年4月3日止;罚某限判决生效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韦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2年6月26日止;罚某限判决生效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2年6月26日止;罚某限判决生效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黄某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2年6月26日止;罚某限判决生效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黄某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2年6月26日止;罚某限判决生效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杨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2年6月26日止;罚某限判决生效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追缴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所得7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戊毅

审判员黄某戊斌

人民陪审员黄某戊英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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