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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非法买某爆炸物、被告人汤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日由(略)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1年7月8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被告人汤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芳清、被告人赵某、汤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08年年初从邵东县一杨姓男子手中购买某火药和铁砂,再到(略)X镇非法倒卖,从中赚取差价。先后卖给被告人汤某黑火药0.5公斤,得款30元,卖给廖某如黑火药0.5公斤,得款30元,卖给刘某元黑火药1公斤,得款40元,卖给廖某黑火药0.5公斤,得款30元。被告人赵某共贩卖黑火药3公斤,得款160元。被告人汤某,于2011年3月从夏某元处车了二根铳管,自己组装二支鸟铳,然后从被告人赵某处买某黑火药和铁砂,用于打鸟。同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汤某在家喝了些酒,听说有人在本村收购香瓜价格太低,很是气愤。被告人汤某骑摩托车赶到收购香瓜的地点(本村X组),指责正在收购香瓜的唐某林收购价格太低,且借酒发难,打了唐某林二只耳光,并威胁唐某林说:“不要走开,拿枪来搞死你”。然后返回家里拿来二支鸟铳,当着唐某林的面朝天开了二枪。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赵某家中缴获黑火药22.5公斤,从被告人汤某家中缴获鸟铳二支。经检验鉴定,被缴获的黑火药系黑火药炸药主要成分,被缴获的鸟铳是以火药为能量用射钉枪改制而成的自制枪。具有杀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汤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汤某的供述、证人唐某某、夏某、伊某某、陈某某、廖某甲、廖某甲、刘某某、廖某乙证言、鉴定结论、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相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买某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某爆炸物罪。被告人汤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汤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汤某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免除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年龄偏大,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同时,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而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赵某、汤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汤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冯志玲

审判员胡兴成

审判员王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第(二)项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第(六)项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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