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唐某丁,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毅,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xx人,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与被告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少波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唐某丁玲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诉称:2011年10月5日,被告到我行江霞分理处办理取款业务,被告先用一张户名为何某红的存折取款三千元,后用一张户名为何某的借记卡取款一万七千元,共计二万元。我行柜元误将三万元递给了被告,当日结账时发现短款一万元,经查阅监控录像,发现系多给了被告一万元。后经与被告及其家人交涉,被告拒绝退款。故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我行多付的款项一万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
被告何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被告何某到原告江霞分理处办理取款业务,用两张存单取款,其中一张户名为何某红(系被告爱人)的存折取款3,000元,另一张户名为被告何某的借记卡取款17,000元,共计20,000元。在支付取款时,原告柜员误将30,000元递给了被告。当日结账时原告发现短款10,000元,经查阅监控录像,发现系多给了被告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及其家人协商退还,但被告一直拒绝不给。
上述事实有被告取款凭证、被告及被告爱人身份证明、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到银行取款,应以诚信为原则,以实际取款为准。现被告取款20,000元而得30,000元,所得多出的10,000元款项,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告。现被告拖欠不给,是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何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存款1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少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