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7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10年4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谎称雅士宾馆处理旧空调,以介绍收购旧空调为由,和收废旧物品的王X峰一起到汝州市X路雅士宾馆,被告人杨某某以预交定金为借口,向王X峰索要现金3000元,后携款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王X峰的陈述,证人赵X义的证言,(2001)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