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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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项某某盗窃爆炸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又名熊某正,男,苗族,X年X月X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爆炸物罪,2009年5月21日被(略)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项某某,男,苗族,X年X月X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爆炸物罪,2009年5月21日被(略)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辩护人邵某某,男,57岁,住(略)(系被告人项某某亲属)。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项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项某某及熊某某的辩护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5日中午12点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到师宗县X乡凤凰谷电站葛州坝炸药仓库,用锄头和尖嘴钳撬断炸药仓库的门扣,盗出58公斤重的X号岩石乳化炸药。被告人熊某某在藏匿炸药过程中被项某某看到,后二人一起到凤凰谷电站葛州坝炸药仓库,被告人项某某盗走24公斤重的一件X号岩石乳化炸药,被告人熊某某盗走152.8米导火线;后被告人项某某放哨,被告人熊某某用尖嘴钳撬断雷管仓库的门扣,盗出498枚雷管,自己拿走378枚,分给项某某120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熊某某为主犯,项某某为从犯。公诉人当庭列举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师宗县X乡凤凰谷电站葛州坝炸药仓库,用锄头和尖嘴钳撬断炸药仓库门扣,盗窃X号岩石乳化炸药58公斤。熊某某在藏匿炸药时被项某某看到,二人又一起到凤凰谷电站葛州坝炸药仓库,项某某盗窃X号岩石乳化炸药24公斤,熊某某盗窃导火线152.8米。后由项某某望风,熊某某用尖嘴钳撬断雷管仓库的门扣,盗窃雷管498枚,分给项某某120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5月16日15时25分,凤凰谷水电站葛洲坝项某部负责人李汉涛电话报称:2009年5月16日14时许,发现葛洲坝公司建在凤凰谷水电站的炸药、雷管被盗。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高良乡辖区南盘江南面的凤凰谷电站葛州坝炸药仓库。仓库共有两间,最南面为保管雷管的仓库,距离雷管仓库北面五米处为保管炸药的仓库。仓库周围有一道用铁丝编织成十字形,高x的防护网。现场勘验中发现炸药仓库门扇右上角微变形。门扇距离地面x处装有一锁蕊(已坏),门扇右边缘距离地面x处有一的新鲜压痕及断裂痕迹,门框右侧变形外移3cm,距地面x处有系方形门扣,变形,门扣上挂着有一把8cm×5cm的宝花牌灰色挂锁,锁柱上有5条长1.1cm至0.4cm的工具痕迹,锁体下方及弹子一侧表面有擦划痕,锁蕊有镙纹式的工具痕迹,锁柱上附有一块3.3cm×4.8cm×0.2cm大小从门扇处脱离的锁搭扣,变形,上有数条线条状印压痕迹。室内西侧摆放两筒紫色包装物包装的炸药。靠南墙并排堆放包装完好无损的“X号岩石乳化炸药”字样的纸箱33箱。据仓库保管员陈述,原堆放在此的2箱50公斤“X号岩石乳化炸药”已被盗;雷管仓库北墙内嵌有一道x×76cm的单扇铁门,门扇距离地面x处装有一锁蕊(已坏),门扇右边缘距离地面x处有新鲜压痕及断裂痕迹,上有不规则擦划痕迹,部分铁皮缺失。锁柱上附有一块4.5cm×3.9cm×0.2cm大小从门扇处脱离的锁搭扣,上有数条宽0.05cm至0.1cm的线条状擦划痕迹。室内紧靠东、西墙分别摆放一个三层钢筋铁架,靠东墙铁架上摆放七个装有“秒导管雷管”的纸箱。中间一层铁架上放有二个装有“秒导管雷管”的纸箱。两纸箱之间摆放一个白包透明塑料袋及合格证字样等纸张七张,数块黑包打腊纸块,据仓库保管员陈述,原摆放在塑料袋下的四盒雷管已被盗。

经进一步勘查,在距离雷管仓库西面x处的铁丝网上发现一个60cm×50cm的洞口,洞外是一条宽30cm的可通往高良乡X村寨山间小路。洞口处由下往上数第四根横织的已生锈的铁丝被剪断,断头上有新鲜的剪切痕迹,断头向外分开,右侧一根已剪断的铁丝上距断口4.3cm处附有一块1.3cm×0.5cm大小的黑色纤维。铁丝网洞口外的山间小路沿着山腰向南延伸至高良六差等村寨。小路两侧长满杂草、树木、灌木丛等植物。由洞口沿小路X米处小路西侧陡坡杂草上有一张合格证,距离合格证南面5m处路西侧杂草下有一个标有高威力乳化炸药字样的空纸箱。小路西侧正对合格证下方16m处是宽x、深x南北走向的泄洪渠,泄洪渠向南延伸至x处。经勘查,发现在泄洪渠东面沟壁上距地面x处粘附有大量散落的乳化炸药,下方沟底也有大量散落的乳化炸药,紫色包装纸包装的已破损的筒装炸药二段。泄洪渠西侧沟邦是陡坡,陡坡上有大量大小不等的风化石,沟邦西侧坡面x的范内呈散射状分布大量散落的乳化炸药及多段紫色包装纸包装的炸药。距沟邦25cm处有一块不规则的表面平整的风化石,上附有少量乳化炸药,并伴有一1.9cm×2.7cm圆点形痕迹。此风化石西侧距沟邦x处有一个36cm×25cm×40cm字样的箱盖破损的纸箱,纸箱上缠绕着三根白色包装条,纸箱内有大量散在的乳化炸药并伴有破碎的牛皮纸张,周围散落大量乳化炸药。纸箱西南面80cm处有一张“X号乳化炸药”合格证,纸箱南面x处有一个“工业炸药”字样的白色透明塑料袋,已破损,内有一筒包装完好的紫色包装炸药。纸箱西北面80cm处有一个“工业炸药”字样的白色透明塑料袋,已破损,旁边有一根从纸箱上脱落的白色包装条。

3、证人证言:

(1)李汉涛证言:

我是葛洲坝的主要负责人。5月16日中午14时26分,我们公司负责看守炸药仓库的杨建东打电话告诉我说炸药仓库的门被撬了,我就问他说,炸药给动过他说好像是动过了。经过认真的清理,发现被盗的雷管五盒,其中有四盒时满的,每盒有100枚,有一盒用过两枚,总数就应该时498枚。炸药有三件零两包,其中90炸药两件,每件25公斤,32#炸药一件,每件24公斤,另外两包,每包4公斤。被盗炸药总共就是82公斤,其中包括被盗后在电站拦水坝对面小山坡发现那件炸药以及零散掉在旁边那些。被盗导火线有一圈,这一圈原来总长是250米,以前使用过一部分,用掉将近100米左右,应该还剩150米左右。

(2)杨建东证言:

我白天为葛洲坝抽水,晚上和我老婆陈昭华一起为葛洲坝看守炸药仓库。昨天晚上19点左右我吃掉饭就到炸药仓库里,我媳妇也在上面,21时左右我开始睡觉,我媳妇和我兄弟媳妇何丽琼坐在仓库边我们住宿的地方打毛衣,要睡之前我媳妇还去了炸药仓库检查了一次,没有什么异常情况。今天夜里4点左右我们睡着听见外面有响动,我还爬起来看了一下,没有发现什么情况我就又接着睡但没有到炸药仓库看过。但到今天中午14时左右我媳妇就发现炸药仓库被盗了。平时我只负责看管,钥匙是在葛州坝老总李汉涛拿着。只是今天夜里我们看守所住的小屋子里的电线被人从外面剪断,到现在我们的电灯都不会着。

(3)陈绍华证言:

我和我丈夫杨建东看守炸药仓库的,炸药仓库是今天凌晨四时左右被盗的。昨天晚上十点多钟,我和我丈夫就睡掉了。到凌晨四点多钟,我丈夫叫我醒我说,他听到有什么响动,他就起来看,门口灯也亮着,他看了没有什么情况就回来睡掉了,今天下午一点多钟,我吃饭回去后我丈夫在睡觉,我出来就听到风吹了炸药仓库的门响,我就过去看,发现仓库的门锁处扣子被撬了坏,我就把门打开了看,发现炸药被翻动过,我来不急查看就跑上去雷管仓库看,发现雷管仓库的门也被撬了,我就跑下来喊我丈夫去看,看完后我丈夫就打电话给李总了,李总上去后就清点了仓库,发现炸药、雷管、火线都被偷了。

(4)证人周建开共证言:

今天中午两点钟左右,我和周红江到电站二号渣场抓土,当时没有车来天又比较热,我打算到沟底打水洗脸,我走到沟里面看见一箱炸药在沟里面,装炸药的纸箱口是烂的,炸药已经掉出来,我看了估计就是一箱炸药,可能有二十五公斤左右,纸箱是湿的,看上去已经湿透了,纸箱上面有一条两米左右纸箱滚下来的痕迹,边上有树枝是被人弄断的,当时我也没有在意就回来上班了,到了晚上吃了晚饭我去找陈部长,他说炸药仓库里面的炸药被偷了,我跟他讲我白天炸药的事,之后我带着陈部长到山沟里看了白天我看见的炸药。

(5)周洪江证言:

今天中午我和周建开两个人被我们带班的领导安排了去渣场,中午一点三十分左右,我一个人就在那儿抓沙时看见炸药仓库下面沟边站着一个人,手里抱着东西,那人也看见我在看他,他也站着不动,我就用锄头抓沙,抓了两三锄头又看见那个人蹲在原地不动,我就继续抓沙,后来我也没看他,我抓完沙就回去我住的地方,回去就听人说炸药仓库被人偷了。我看见的那人是个男的,头发不太长,中等发型,皮肤有点黑,看上去30-40岁之间,上着一件白色的T恤、看着像是本地人。

(6)张天林、杨琴芬证言:

证实5月18日早上10点钟左右,二人去凤凰谷泡田时,在一工段的路边,看见有一个绿色的雷管。

(7)马文忠证言:

证实2009年5月16日的中午1点多钟坝达村的熊某某去到一二段田里找他借骡子驮行李,第二天他才去熊某某家把骡子拉回来掉。

(8)李美花证言:

项某某是我丈夫,你们公安机关来我家调查凤凰谷炸药仓库被盗的事后,我就问我丈夫项某某说:“你是不是见着人家偷”他说:“我见着了,我在犁田,看见棵子滚下来一包东西,后一个小伙过来说给我说分我一点,后来他就给我分了一点,分了我一盒多点雷管拿回来放在我家坝塘那里。别的就没说,我知道这个事就跟他说了,他说拿也拿回来掉了,你叫我咋个想,分了也分了,在比还要拿了还人家,炸药没有拿回家。”

(9)杨树英证言:

熊某某是我丈夫。2009年5月16日星期六的他吃掉早饭九点多钟就出去掉,我问他要去那点,他说要出去玩就走掉,到晚上天黑才回来。他回来我已经睡掉,他在家忙了一阵,忙哪样我就认不得。到第二天早上有个男的来我找我丈夫熊某某说是来我家玩的,那个人跟我丈夫说不要说出去,当时我在做饭,具体做什么事我不知道,他们说完就走掉了。5月20日我问我丈夫说那个人来找你整哪样我丈夫说那个人跟我偷炸药的人。5月19日我和丈夫去种麦子,晚上六点多钟我丈夫说要炸药,我就问他那点有炸药,他说自己有,叫我不要问。他去炸鱼,我就去栽辣子,我回来他已经回来了,我问他给炸得鱼,他说没有炸得。他拿炸药去炸了两次鱼。。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熊某某供述:

我想整点炸药回去炸鱼用,2009年5月16日那天大约10点钟我吃掉饭,就准备去凤凰谷偷点炸药,我就从家里拿了一把尖嘴钳来到凤凰谷偷炸药,大约中午十二点多钟我就来到凤凰谷炸药仓库,我见在那点看炸药仓库的一个女人关门出来掉,我就从看炸药房子的那条路进去,我看见雷管仓库上面点的铁丝网那点有个洞,就想偷着炸药要从那里拿出去,又看见看炸药仓库那间房子的一角处有电线拖着地,我怕那个铁丝网有电,就下去到离看守仓库那间房子大约六十米处的一间倒掉的大砖房子外面用尖嘴钳把电线剪掉两棵,然后我才去撬靠下面点的那个仓库,我先是用尖嘴钳放进去门锁里面刮门锁,但刮不开,我又用尖嘴钳扭门锁但也整不开,我就去到看守仓库那间房子门前拿了一把锄头把门框整出外面来,但也整不开,我又用尖嘴钳整门扣子,把门扣子整掉门才整开,整开我才去抱了一箱,但抱起来就塌掉,我就没有要,我又抱了一整箱的炸药从有铁丝网的那个洞那点钻过去,从小路过去大约四十米距离的地方我就放在那点,然后我又转回去拿一整箱零两包的炸药放在铁丝网洞口那点,分两次拿了放在先放炸药的那点,我抱过去之后就有一个箱箱坏掉,我就拿波丝口袋把坏掉的那箱炸药共六包和散的二包放在了波丝口袋里,箱箱就被我丢在路下面掉,我就把炸药抱了从那点滚到下面的排水沟里,那个箱箱滚下去的时候散掉我就没有要了,当我把炸药从那里滚下去的时候就被在那里泡田的项某某看见掉,我就把用波丝口袋装的炸药拿了从沟沟里上去大约四十米的地方藏起来,当我转下来的时候项某某就问我整什么,我说我是那里整炸药,他就问我给还有,我说有的,他就说我们俩个又去拿去,当时我想只拿得炸药没有雷管不起作用,我们两个就一起从沟沟那点跳过去到炸药仓库那点,项某某就去炸药仓库里拿了一整箱的炸药从我先去的那个铁丝网那点过去十米左右放在那点,然后他又过来,项某某就说你在这里撬门锁,我过去挨你放哨,他就过去看仓库那间房子那点站着放哨,我就用尖嘴钳把门上的门扣子整断门就打开了,我们就走到雷管仓库那点,我拿了整整的三盒雷管,一盒有100个,项某某拿了两盒,都是满的。他拿过来之后又分掉五、六十个雷管给我,我从雷管仓库里拿的连项某某给我的总共就拿得三百五、六十个雷管,我从炸药仓库拿了有一圈不到点的导火线,但具体几米不知道,项某某没有拿着导火线。拿拿这些东西后项某某就拿着他的炸药和雷管从我滚炸药那点上去掉,后来他拿了藏起来他就又去整田去,我把我的雷管和导火线藏在离炸药大约二十米距离的地方,我就去找我姐夫马成家借骡子来托,我去到我姐夫家就骗他们说,要用他家骡子托背单回去,我姐夫就把骡子借给我了,我就把我偷的炸药、雷管、导火线用骡子从六柴上去大路回来掉,我先是放在家里,当天晚上我就又把偷的全部拿了放在我们村X村脚我兄弟他们的姜洞。

5月16日那天晚上我用掉六筒炸药,雷管用掉十个,我用的导火线是原来我家里面的,偷的导火线到现在都一直没用过。5月19日晚上我用掉5筒炸药、雷管8枚,导火线也是我家的,这两次使用都是用了去炸鱼。总共用掉11筒炸药,雷管18个。

我从炸药仓库总共偷出来炸药两箱也就是12包,还有两包是散的。总共就是14包,但散掉一箱6包我没有捡着,我拿回去的炸药总就是8包。雷管总的有三盒(还在封着),一盒有100枚,整的有300枚。总共就是三百五、六十枚,导火线有一圈。

(2)项某某供述:

5月16日那天早上,我从家里吃了饭后到凤凰谷电站二号沙场上边喊小冲田的田里犁田,我听见排水沟上边的坡上有响动,我顺着响声看去,看到滚下来两个黄某的东西,东西滚下来后隔的几分钟,熊某正就从上边的挡墙上下来问我给拉马来,我就说没有拉来,你要驭哪样他说:要驭炸药。我问:你去拿没有人守他说:没有,你要么也去抱,我还要去找雷管。我就说,我尾你去抱一件。我就跟他从我整炸药那点下来顺排水沟挡墙上下来,看到梯子那点的排水沟里有两件炸药在排水沟里,其中一件被砸烂掉了,我们从挡墙上下来到炸药仓库,当时看守仓库的人不在,炸药仓库的门是先就被他整开拉了合起来的,我们两个上来进到炸药仓库里,在里边没有找到雷管,里边只有火线和炸药,他就拿了圈火线,我抱了件炸药出来,他又将炸药仓库门拉了合上,他拿着火线带着我从炸药仓库右边的房拐处转到后边,那点还有所小房子,门是锁着的,他就将火线放下说雷管怕是在这个里边,你到前边望着给有人来,我把他撬开了瞧。我就把我抱着的炸药放下,来到炸药仓库房拐角处站着守库人住房这边看着,他就撬雷管这个仓库的门锁,他是用什么工具、如何撬的我没有看清。他撬了两、三分钟就把锁撬烂,门打开了,他喊我跟他进到里边,里边板板上只有五盒雷管,其中一盒被打开用着了,他就将五盒都拿了抱出来,我把门拉了关上,他抱着五盒雷管并拿着那圈火线在前,我抱着我先从炸药仓库那里抱出来那件炸药在后,从雷管仓库上边点的铁丝网钻出去顺着山坡从棵子里上来,上边有条路通到沟里,我们就顺路过去到我整火药的上边,他分了两盒雷管给我,其中一盒就是打开那盒。我将两盒雷管和那件炸药抱了放到今晚我带你们找都会那点。我当时将炸药、雷管整好后就下来犁田掉,晚上我回去拿雷管,发现被打开那盒里又少掉几十颗了。里边只有二、三十颗,先我看着里边是满的,应该是原来只用掉几颗,后头少掉的几十颗肯定是着小正拿掉。因为他当时看着我整在那点,但我也没有忙得去问他,我偷的雷管当晚就被我拿回去,但我怕被查着,就用红色食品袋装了整在我家竹蓬那里。我只是想整炸药、雷管去炸鱼玩。炸药、雷管我没有用着。

6、综合证据

(1)提取笔录:

2009年5月21日0时50分,(略)侦查人员杨友松、秦正涛依法从高良乡X村委会三家寨村熊某方家旁边的一枞竹棚脚提取两盒雷管,一盒是满的,一盒是不满的,两盒雷管用一个红色的食品袋装着。

2009年5月21日0时50分,(略)侦查人员杨友松、秦正清依法从高良乡X村委会三家寨村熊某方家旁边项某某家一竹棚下提取一红色食品袋,内有2盒工业纸质X号火雷管,一盒里装有100枚,另一盒装有20枚。

2009年5月21日凌晨2时18分,(略)侦查人员张学东、李金生在项某某的带领下,依法从高良乡X村一块岩石下提取炸药一箱,炸药箱包装完好,表面缠有包装带,纸箱上有“X号岩石乳化炸药”字样,净重二十四公斤。物品持有人:项某某。

2009年5月20日凌晨23时46分,(略)侦查人员董家光、李金生在熊某某的带领下,依法从一窑洞内提取导火线一圈,总长152.8米,雷管360枚(绿色外壳),炸药七包,外包装为白色塑料袋,上有“工业炸药”字样,净重55.80公斤。

(2)现场指认笔录:

被告人熊某某、项某某归案后于2009年5月21日11时,带领侦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指认,指认的情况与现场勘查一致。

(3)鉴定结论及通知书:

经曲靖市公安局鉴定,被盗炸药为乳化炸药,该结论已告知二被告人。

(4)罚没物资收据及数量情况说明:

(略)依法对提取的炸药82公斤,雷管498枚,导火线152.8米已作没收处理。

(5)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熊某某、项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爆炸物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项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判决: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项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熊某某的刑期从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项某某的刑期从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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