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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19日以平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后又于2010年3月22日以平湛检刑附民诉[2010]X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关某某赔偿被害单位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平顶山市电信分公司损失9538.82元。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涛、樊淑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伙同张振西(已判刑)乘座孙XX驾驶的豫x号出租车窜至平顶山市X镇X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93米。其与同伙刚把电缆装到出租车后备箱即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遭到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平顶山市电信分公司护线员周XX的拦截,孙XX驾车强行冲过去,将周XX横放在路中间的摩托车撞倒后逃窜。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756.52元。重新敷设总工程造价9538.82元。

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张振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平顶山市分公司经济损失9538.82元。

被告人关某某对公诉机关某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某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表示愿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伙同张振西(已判刑)乘座孙XX驾驶的豫x号出租车窜至本市X镇X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93米。经鉴定,被盗电缆每米价值29.64元,所盗93米电缆总价值为2756.5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关某某、同案犯张振西的供述、出租车司机孙XX、护线员周XX、程XX、豫x号出租车车主张艳中、韩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平顶山市X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明被告人关某某伙同他人于2006年8月6日晚在本市X镇X村盗割93米通信电缆的事实。

2、平湛价证鉴(2009)X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关某某等人所盗通信电缆每米价值29.64元,总价值应为2756.52元的事实。

3、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关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02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4、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平顶山市电信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为国有企业。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辩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具备证据的关某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振西采取秘密手段,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关某某之亲属自愿代关某某缴纳1000元罚金,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关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国有公司财物,依法应对被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主张关某某等人所造成的损失为9538.82元,并提供了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决算书。本院认为,被害单位系本案当事人,不能自行证明其损失为9538.82元,公诉机关某未提供相关某据证明,故公诉机关某求被告人关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9538.82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鉴定结论确认的所盗93米电缆的价值应由被告人关某某与同案犯张振西共同赔偿,且互负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已缴纳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0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关某某对本院(2010)湛刑初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张振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平顶山市电信分公司损失2756.52元”中的2756.52元损失与张振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平顶山市电信分公司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柳香月

审判员张力

审判员张丽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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