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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333号原告XX银行资兴市支行诉被告刘XX、段XX、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XX银行资兴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雷XX,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XX,该银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资兴市。被告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X镇。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X镇。本院在审理原告XX银行资兴市支行诉被告刘XX、段XX、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银行资兴市支行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银行资兴市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银行资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XX银行资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赵伟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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