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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唐某丁、李某戊户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唐某丁,女。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某戊,男。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申请复议人唐某丁、李某戊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07〕河行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某丁提出异议称其为农业户籍,与其现持有的非农业户籍登记不符,因其属城镇户籍,生育二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属政策外生育。

申请复议人唐某丁、李某己,唐某丁的农村户籍从出生到结婚直至现在从未迁移,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唐某丁农村户籍非法;而申请复议人唐某丁的城镇户籍是户籍管理部门以伪造的资料和其他虚假信息而办理的,应认定无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中,采信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提供的唐某丁是城镇户籍,做为证据,未经质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河计生征字(2007)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生效后,由于李某戊、唐某丁逾期未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义务,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7年9月7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李某戊、唐某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遂中止了该案的执行。2011年8月10日,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07)河法执他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询、冻某、划拨李某戊、唐某丁银行存款24111.00元,并于同月17日将上述款项扣划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的银行帐户。对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申请复议人李某戊、唐某丁不服,于2011年9月1日以其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再生育一子女符合计生条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该案执行。为此,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所提异议进行了执行调查,并在2011年11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听证后,作出了(2007)河行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申请复议人李某戊、唐某丁所提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唐某丁、李某戊所提出唐某丁的城镇户籍系由户籍管理部门以伪造的资料和其他虚假信息而办理的复议理由,即户籍登记的效力认定问题,应通过户籍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决,不属于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权限范围;申请复议人唐某丁虽在农村生活,但无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其为农村X村居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07)河行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勇

审判员李某戊波

审判员赵玉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颜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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