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X号。
被告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X号。
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马福友与被告蔡菊华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福友与被告蔡菊华离婚;
二、婚生子马鑫柱(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马福友生活至成年,原告马福友自行承担抚养费;
三、被告父母赠送给原、被告的布沙发1套、席梦思床1杆归被告蔡菊华所有;
四、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权归原告马福友享有,所有债务由马福友负责偿还;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福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家政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