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刘XX,男,58岁,汉族,职工,住溆浦县X镇牌子田小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2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蒋建林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