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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丙诉被告蒋某丁(化名)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蒋某丁(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丙诉被告蒋某丁(化名)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丙以部分借款期限未届满为由,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丙负担。

审判员卿淑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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