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春,湖南省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现住(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系被告袁某之妻。
本院受理原告葛某与被告袁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葛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以存在诉讼程序及送达地址的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长卿淑君
审判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王耀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