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丁,男。
被告陕西三秦国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丁诉被告陕西三秦国林建设有限公司、刘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丁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0元,由原告刘某丁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