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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谢某诉被告唐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唐某丁,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丁,(基本情况略)。

原告谢某诉被告唐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容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5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唐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特别是家庭经济发生争吵,被告又性情暴躁,沉迷赌博恶习不改,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原告有家不敢回,2010年5月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为此,特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男孩唐某丁由被告自行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某丁辩称:被告结婚后一直很照顾原告,上班挣的钱都交给原告管理,生活还比较幸福。2011年2月28日被告因急性阑尾炎住院两个月,在住院期间都是由被告的父母照料,原告只因为要钱来过两次,原告没有承担起作为妻子应尽的义务,导致家庭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5月8日在资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婚生男孩唐某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唐某丁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唐某丁由被告唐某丁抚养,原告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唐某丁18岁;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容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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