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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调确字第3号确认决定书(申请人:李某丙、李某丙、曾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丙,(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李某丁,(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曾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丙、李某丁与申请人曾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某丙、李某丁与申请人曾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于2011年8月9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认定李某丙被狗咬并花费1500元及李某丁因狗咬人纠纷引起用锄头毁坏曾某金刚小货车车门的事实,被毁车门按300元计算;

二、双方本着睦邻友好原则,互谅互让,就赔偿费用达成协议为:恢复车子被损费用由曾某自己负担,李某丙所花医疗费由曾某负担800元;

三、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曾某付李某丙的800元费用限2011年8月9日内通过村委会转交。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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