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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调确字第17号确认决定书(申请人:杨某、资兴市某某香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资兴市某某香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略)。

法定代表人林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某与申请人资兴市某某香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杨某与申请人资兴市某某香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于2012年2月23日经资兴市资兴市七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资兴市某某香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杨某家属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交某、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03000元,其与损失由申请人杨某自愿承担。

二、签订协议时,申请人资兴市某某香业有限公司付申请人杨某50000元,签订协议的第二天付50000元。

三、申请人杨某在申请人资兴市某某香业有限公司付清第一笔款项后,必须将死者杨某的尸体运回老家安葬。

四、申请人资兴市某某香业有限公司付清所有赔偿款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五、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备存一份。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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