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君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0年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4月28日在临武县X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杨某英,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杨某军,两小孩已经结婚成家。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在临武县X村路X-X号有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临房权证(转)字第(略)号;在临武县X镇X路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转移字第(略)号。无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同时来本院要求协议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临武县X村路X-X号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临房权证(转)字第(略)号)归原告胡某所有,位于临武县X镇X路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临房权证转移字第(略)号)归被告杨某所有,其余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谁借则谁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胡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君其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邝丛